得免
本法 112.02.08 修正之第 91-1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因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 有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
六、天然灾害发生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 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 分: (一)劳工工作所在地经辖区首长依“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以下称作业 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劳工因而未出勤时。 (二)劳工工作所在地未经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惟劳工确因台风、洪 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迟到工或未能出勤时。 (三)劳工工作所在地未经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惟其居住地区或其正 常上(下)班必经地区,经该管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致未出勤 时
对外营业事项之发生,营利事业应于发生时自他人取得原始凭证,如进货发票,或给与他人原始凭证,如销货发票。给与他人之凭证,应依次编号并自留存根或副本。上开原始凭证以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者,应储存于媒体
等候祂儿子从天降临,就是祂从死里复活的─那位救我们脱离将来忿怒的耶稣。(帖前1:10) 今天我们传福音时,很少提到神的愤怒,只讲平安喜乐、蒙福、上天堂。这没有错,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真理,就是耶稣基督代死赎罪,使我们免去神忿怒的审判
等候祂儿子从天降临,就是祂从死里复活的─那位救我们脱离将来忿怒的耶稣。(帖前1:10) 今天我们传福音时,很少提到神的愤怒,只讲平安喜乐、蒙福、上天堂。这没有错,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真理,就是耶稣基督代死赎罪,使我们免去神忿怒的审判
第三条之四信托财产发生之收入,扣缴义务人应于给付时,以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依前二条规定办理。但扣缴义务人给付第三条之四第五项规定之公益信托之收入,除依法不并计课税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 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依第九十二条之一规定开具扣缴凭单时,应以前项各类所得之扣缴税款为受益人之已扣缴税款;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受托人应依第三条之四第二项规定之比例计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缴税款
发放股利种类及金额: (1)普通股现金股利新台币9016843285元,每股配发0.8元; (2)普通股股票股利新台币1127105420元,每股配发0.1元; (3)甲种特别股股息新台币888000元。 本公司为持续扩充规模与增加获利能力,采取剩余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终结算如有盈余,应先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并依法缴纳税捐、依法令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及提列特别盈余公积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后,再就其余数优先发放甲种特别股累积未分派及当年度股息后,加计期初未分配盈余,就其余额提拨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为普通股股利,并由董事会拟定分配案提请股东会核定之
依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本文及第九十二条之一规定应填发免扣缴凭单、扣缴凭单及相关凭单之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执行业务者、扣缴义务人及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已依规定期限将凭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且凭单内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发凭单予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机关、团体、执行业务者或信托行为之受托人。 二、扣缴或免扣缴资料经稽征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 三、其他财政部规定之情形
第一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0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外交部及驻外馆处受理商务有关重要人士申请亚太经济合作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商务卡),应收费项目如下: (一)商务卡申请费用:商务卡申请案经受理者,商务卡申请人所缴费用,不予退还。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报经外交部同意退费者,不在此限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高获利公司的股东为分散所得、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常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仍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误以为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得依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个人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财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100238630号令规定,该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并非因投资所获配,无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应计入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获配之可扣抵税额,不得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规定,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致漏报所得或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如于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动补缴所漏税款或超额分配之股东可扣抵税额并依法加计利息,得免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罚;其于103年1月1日以后经检举或经稽征机关查获者,无前开免罚规定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