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然灾害发生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 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 分: (一)劳工工作所在地经辖区首长依“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以下称作业 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劳工因而未出勤时。 (二)劳工工作所在地未经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惟劳工确因台风、洪 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迟到工或未能出勤时。 (三)劳工工作所在地未经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惟其居住地区或其正 常上(下)班必经地区,经该管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致未出勤 时。

雇主对于劳工有暴露于高温、低温、非游离辐射线、生物病原体、有害气体、蒸气、粉尘 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应置备安全卫生防护具,如安全面罩、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 眼镜、防护衣等适当之防护具,并使劳工确实使用。

雇主对于具有显著之湿热、寒冷、多湿暨发散有害气体、蒸气、粉尘及其他有害劳工健康 之工作场所,应于各该工作场所外,设置供劳工休息、饮食等设备。但坑内等特殊作业场 所设置有困难者,不在此限。

下列各款粉尘作业之设备如以连续注水或注油操作时,该作业得免适用第六条至第二十四 条之规定。 一、粉尘作业(三)所列作业中,从事矿物等之筛选作业。 二、粉尘作业(六)所列之作业。 三、粉尘作业(七)所列作业中,以研磨材料吹喷研磨或用研磨材以动力研磨岩石、矿物 或从事金属或削除毛边或切断金属之作业场所之作业。 四、粉尘作业(八)所列作业中,以动力从事筛选土石、岩石、矿物或碳原料之作业。 五、粉尘作业(八)所列作业中,在室外以动力从事捣碎或粉碎土石、岩石、矿物或碳原 料之作业。 六、粉尘作业(十五)所列之砂再生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