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点
权益案件之申请审议,应填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申请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份证明文件字号。如系法人或其他设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团体,其名称、事务所或营业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份证明文件字号,并应于最初为争议审议行为时,提出委任书
大约是学测结束没多久,萌生了在外面租屋的念头。或许是高二参加台大资管营,住在男一舍的时光太快乐;或许是小说中和室友合租的情节太让人向往;不过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高中三年通勤的时间太痛苦吧。 从泰山要到台北最快、最便宜又最快的方式是搭政府补助的免费巴士到台北车站,尖峰时20分钟一班;离峰时则最多1小时1班,虽然是直达车,中间不曾停靠站,转捷运到附中也得花上一小时,这还不算等车的时间
中国篮球为啥不行?中国与西方国家人民体质上的差别确实是其中一部分原因,那么为啥会存在体质差异呢?因为饮食结构不同,欧美人的饮食中肉类(特别是富含蛋白质的牛肉)占比要大于中国人,因此普遍来说,他们要的外形要比中国人更加高大和强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中国篮球打得不好就是因为篮球运动员牛肉吃得少,牛奶喝得少! 关于这一点,耐克(Nike)在广告中请了几位朋友谈了谈他们的看法。 卖锅贴的东北大哥说:“中国篮球上不去就是因为牛肉吃得少,全赖我,如果我把这些锅贴全都换成牛肉馅儿的,那还了得啊!” 挤牛奶的大哥也非常有责任心:“要是我们挤奶从业者争点气,人人都是篮球奇才
唯有守护女性身体自主权,尊重怀孕者的自主决定,对于母亲与下一代方有真正利益可言,这才是真正尊重生命的表现! ~守护24周安全中止怀孕期限,不让女性生命殒落!~ 目前我国中止怀孕法制系以《优生保健法》为法源,该法第15条第1项明定人工流产应于妊娠24周内施行,以符合该法保护母体之意旨,现今却有“Shofar转化社区联盟”理事长彭迦智提案“人工流产应于妊娠8周内施行”,并经中选会审议,将举行听证会厘清相关争点,而这是一桩不把妈妈当人看,否定女性拥有自主与自决的反人权提案。 根据我国卫生福利部统计,去年(2018)年孕产妇死亡率是10万分之12.2,分娩的死亡率远远高过合法人工流产。亦有研究结果指出,女性寻求人工流产被拒绝后生产健康较差,在产后立即死亡的比例也远高出平均值
辩论终结后,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书状吗? 当诉讼案件争点已明、已就当事人所声请之证据进行调查,并给予两造充份辩论之机会后,法官认为已达可下判决的程度时,即会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宣示“辩论终结”、定宣判期日。 但诉讼当事人可能还有话想要讲、想要提出证据给法院,在辩论终结后,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书状?法官会审酌吗?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项规定:“攻击或防御方法,除别有规定外,应依诉讼进行之程度,于言词辩论终结前适当时期提出之。”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法院于言词辩论终结后,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开言词辩论
当事人依法已不得于行政争讼程序中主张之事由,可否于智慧财产民事诉讼程序中再行主张? 当事人就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争点,于智慧财产民事及刑事诉讼中之主张或抗辩,以法律规定得为主张或抗辩者为限,例如已经行政争讼程序认定举发或评定不成立确定,或已逾申请评定之法定期限等情形,于实体法上既已规定不得再行举发或申请评定,基于诚信原则,于智慧财产民事及刑事诉讼中亦不得再行争执。 因此,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第28条第2项规定,依法已不得于行政争讼程序中主张之事由,例如同一事实及证据业经行政争讼程序认定举发或评定不成立确定,或已逾申请评定之法定期限等情形,不得于智慧财产民事诉讼程序中,再行主张。 所称同一事实及证据,系指就同一举发或评定事由所提出之相同证据,如经行政争讼程序认定举发或评定不成立确定,或已逾申请评定之法定期限等情形,嗣后不得于智慧财产民事诉讼程序中,再行提出主张而言
中国制造业的发达是世界公认的,但是很多企业都是制造业的低端,利润淡薄,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人力成本在增加,企业的经营压力就增加了,如果不对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必然要被行业淘汰,如何才能突破这样的格局,唯有把企业的硬实力做起来,产品的品质和质量一定是企业的竟争点。 注塑加工企业必须完成高品质的产品制造是后期加工服务,需要引入高端的全自动UV喷油生产线,为客户提供全套的产品加工配套服务。在产品的每一个加工环节都保持竟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竟争力,在有一定实力东莞双色注塑厂家,现在大部分都会进行全自动UV喷油加工服务
软件专利,即计算机程序专利。是为计算机软件所申请的专利,自由资讯基本架构推展协会认为软件专利是“借由电脑程序以实现任何电脑运作之专利”。软件专利容易滋生专门靠专利官司来获得收益的专利蟑螂
交大法学评论第10期,页1-47(2022年3月) 我国课税处分撤销诉讼标的理论之争议,表现在“诉讼标的”与“程序标的”等两个层次产生学说与实务观点的歧异。有关“诉讼标的”争议,为争点主义(个别化理论)与总额主义(结算理论)的争执;有关“程序标的”争议,涉及作为诉讼程序救济标的之行政处分,究竟是指原课税处分,或经复查程序而作成的复查决定。争点主义缘起行政法院判例,以将纳税义务人在复查程序所提出之事实争执(争点),替代行政处分本身,作为课税处分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因此而使关于课税事件之纷争,无法在行政救济程序中一次加以解决
为阻止争议二十多年的淡水河北侧道路(淡北道路)不当开发,在环保署于去年6月1日公告环评审查结论后,环境法律人协会(EJA)即率领义务律师团提出诉愿申请。但遗憾行政院诉愿委员会却仅片面采信环保署的相关说词,于今年2月2日以诉愿为无理由驳回。然而,于诉愿程序中仍有众多环评程序或实体争点,诸如审议期间过长、生态、水文与空气等,违法疑虑仍未获得厘清,因此,EJA律师团依法已于3月31日提起行政诉讼,誓言继续透过法律救济途径,力阻淡北道路的不当建设! 环境法律人协会理事长、淡北道路环评诉讼承办律师张誉尹表示,淡北道路开发案的环评审查结论仍有许多违法疑虑尚待法院进一步审查;如于《文化资产保存法》第86条已明文规定“自然保留区”禁止改变及破坏其自然状态,若有违反,依同法第103条规定,尚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责任,可见其强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