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案件之申请审议,应填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申请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份证明文件字号。如系法人或其他设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团体,其名称、事务所或营业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份证明文件字号,并应于最初为争议审议行为时,提出委任书。

五、收受或知悉保险人原核定通知之年、月、日。

六、证据。其为文书者,应添具缮本或影本。

七、保险人原核定通知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缮本或影本。

前项第四款事实及理由,应分别记载并逐项记明相关争点;如系外文者,应检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