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一)国家最高机关,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的争议,经争议的机关协商未果者,可以声请宪法法庭就机关争议而为判决。 (二)应在争议机关协商未果日起六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出声请。 (一)声请机关名称、代表人及机关所在地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捌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支票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3月1日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因不慎遗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业经本院以民国111年度司催字第64号裁定公示催告,兹因申报权利期间已经届满,无人依法主张权利,为此声请除权判决等语。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号裁定公示催告,并公告在案,所定申报权利期间,已于112年2月9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经本院依职权调取上开卷宗查明属实,声请人之声请应予准许。 三、依民事诉讼法第564条第1项、第549条之1,判决如主文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支票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3月1日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因不慎遗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业经本院以民国111年度司催字第64号裁定公示催告,兹因申报权利期间已经届满,无人依法主张权利,为此声请除权判决等语。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号裁定公示催告,并公告在案,所定申报权利期间,已于112年2月9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经本院依职权调取上开卷宗查明属实,声请人之声请应予准许。 三、依民事诉讼法第564条第1项、第549条之1,判决如主文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18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18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王科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付保护管束 (109 年度执声付字第22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科翔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科翔因伪造有价证券、诈欺、毒品 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处有期 徒刑,合计刑期3 年10月确定,于民国105 年12月21日送监 执行,嗣经法务部于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释在案,依刑法 第93条第2 项之规定,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爰依刑事诉 讼法第481 条第1 项声请裁定等语。 二、本院审核有关文件,认声请为正当
夏奕颖在参加自己表妹的婚礼时,发现自己的表妹竟然欺骗了自己初恋的男神,冒名顶替了自己嫁给了自己初中时候的男神,在跟着表妹理论的时候,却被表妹推下了楼梯,命丧黄泉,再次睁开眼睛时,却发现自己回到了2002年十三岁的豆蔻年华…… 人生在重来一次,她一定要抓住自己的幸福! 脚踩一路极品,有仇报仇,有怨抱怨!活的潇洒,将自己的幸福人生稳稳地握在自己的手中! 夏奕颖:额,是不是哪里搞错了,为什么我觉得我每天都在变美o(�s�t)o 注:爽文,双处,不虐女主文。 者重度颜控患者,所以女主必须美! 哎呀呀,重生回来啦~房子?...
本会认定被处分人(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 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诉讼) 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于民国107年08月2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法院案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诉字第1053号(原告: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
当事人间声请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额,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于届期后提示均未获付款,为此提出本票39张,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这部《今天也是女演员》的故事情节让人印象深刻,《今天也是女演员》的拍摄场景也是让人念念不忘,《今天也是女演员》的台词对话更是语出惊人。这部影片是由导演文素丽执导的剧情,拍摄于2015年,并于韩国地区上映,上映后线上线下谈论的都是这部《今天也是女演员》的故事,《今天也是女演员》的片头曲,《今天也是女演员》的片尾曲,还有《今天也是女演员》的背景音乐和演员台词。《今天也是女演员》以韩语语言的形式呈现给大家,最终成了一部好看精彩的影片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1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4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6月3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4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4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1-13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自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