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原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某,又名王某,男,1974年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定边县人,家住定边县,系陕西省定边银行职工、定边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出纳。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常用的结汇方式其诚信度受到极大关注。一张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持有人却难以承兑票面金额600万元。一波几折浙江慈溪法院情法相融化解纠纷最终促使当事人全额自动履行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今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经较高人民法院核准,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今日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2009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一案,并于同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
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同心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宁海县宇洲机械厂(以下简称“宇洲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为宇洲厂管理人。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作为宇洲厂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五证合一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确认);若委托律师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所指派函。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宇洲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
按刑法第356 条所称“债务人于将受强制执行之际”,系指债权人已取得执行名义后、强制执行程序未终结前之期间而言,而此处所谓“执行程序终结”,应指执行名义所载债权已全部满足获偿而言;换言之,仅须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取得强制执行法第4 条所列执行名义,得以随时声请法院强制执行者即属之,惟不以债权人已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为必要。而所谓损害债权人之债权,系指债务人减少其积极财产,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权等, 或增加消极财产如承担债务,因而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 削弱共同担保,使债权受有损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偿而言, 债务人有此行为,通称为诈害债权行为或诈害行为。又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号 判决要旨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2012年12月25日,申请人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借款本金11782250.16元及利息,已由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7日前偿还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并以其生产机械设备设定抵押,若逾期未清偿,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有权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之后,双方当事人向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2013年2月4日,因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还款,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物(四柱油压机等生产机械设备共52台),以实现担保物权
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许立刚于2019年1月18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浙0109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债权人的异议情况,经管理人调查复核后,确认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51名职工工资总额人民币4702803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