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署
(布城5日讯)一名地庭法官、副检察司及律师涉嫌收贿以释放非法外劳,将于明天齐齐被提控上法庭。 将于明天被提控上莎阿南贪污特别法庭分别是法官阿兹米慕达法、副检察司凯鲁阿兹哈及律师诺阿米鲁纳兹灵。 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发表文告证实,反贪会已收到总检察署的通知,批准提控上述3名人士
报载“缓刑期间,被告并未如实兑现承诺,…,令被害家属不满愤而提出声请撤销缓刑之诉,南投地方法院审结,判决被害家属胜诉”一节,因与全案裁定内容有所出入,特此说明如下: 一、本件受刑人前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审交易字第256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5年,并应依台湾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调字第410号调解程序笔录之内容支付损害赔偿,于民国104年8月21日确定在案,因被害人家属表示迄今收到新台币(下同)20万元,与应赔偿之余款192万元相差甚远,故被害人家属至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请求撤销缓刑宣告。按缓刑之宣告应撤销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后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检察官声请该法院裁定之(刑事诉讼法第476条规定参照)。因受刑人现居本院辖区遂经台湾南投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向本院声请撤销缓刑,本院以109年度撤缓字第31号受理,经审理结果认合于刑法第75条之1第1项第4款所定得撤销缓刑宣告之原因,于109年8月12日裁定受刑人之缓刑宣告撤销(本件尚未确定)
资料点阅次数:2144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连江地检署依据台湾高等法院及台湾高等检察署研商严重特殊性肺炎防疫期间办理讯问拘捕通缉到案被告作业流程(下称作业流程)及本署防疫应变计划,于今日进行远距讯问及分区办公演练。 依据作业流程,本于防疫优先原则,以远距讯问逮捕、拘提或通缉到案之人犯为优先方案,本署及本辖司法警察机关均已建置ZOOM视讯会议软件,并逐一与本署连线测试完成,另为模拟声请羁押案件,由本署主任检察官、法警并协请福建连江地方法院李法官建庆、法官助理等法院同仁,在连江地方法院第一法庭,共同演练声请羁押人犯之远距讯问,由福建连江地方法院以ZOOM视讯会议软件,分别与连江县警察局、海巡署金马澎分署第十岸巡队进行连线模拟讯问人犯,模拟过程顺利、效果良好。 另本署为免遭疫情影响业务正常运作,依据本署制订之防疫应变计划,演练分区办公,确认应变计划之可行性,及测试分区办公之相关设备之效果,使同仁熟悉相关流程,避免业务遭疫情影响,损及民众权益
本公司客服为联系、查询,将于客诉事件中搜集消费者之姓名、电话、地址等相关个人资料,必要时会提供相关处理人员进行联系使用,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予以保护个人资料。 在使用本网站所提供之服务前,请确认您能确实遵守本政策所列全部条款,若您不同意全部或部分者,则请勿使用本网站服务。本政策之效力范围仅及于本网站,若您点选第三人网站之连结或广告,拜访各该网站或网页时,应依各该网站或网页之经营者所定之隐私权政策规定处理,与本网站无涉
张贴者: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2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3 ]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于1月14日休会,财政部提出之税法修正案中,“所得税法第94条之1、第102条之1及第126条修正案”(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有女性陪侍规定部分),已完成三读,该部特别感谢全体立法委员之协助与支持;至于“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之计算及核认标准)、“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导正特种饮食业营业人取巧规避税负行为,俾使统一发票制度更趋合理公平)等4案,财政部将继续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希望于下会期完成立法。 财政部表示,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之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因本(4)会期未完成三读,爰无法提前自1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部将按原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之版本所拟实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实施)持续推动修法。今(103)年5月办理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义务人仍应依现行所得税法第15条有关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办理结算申报
有关壹周刊登载“…本刊曾向最高检朱书记官长查证,陈总长在王部长与特侦组检察官座谈会前是否知情,当时朱官长表示陈总长事后才知道,并表示很见笑,不好意思讲,…”云云,与事实不符,特此严正澄清。 最高法院检察署新闻稿 98.6.3 一、有关壹周刊登载“…本刊曾向最高法院检察署朱书记官长查证,陈总长在王部长与特侦组检察官座谈会前是否知情,当时朱官长表示陈总长事后才知道,并表示很见笑,不好意思讲,与陈云南主任检察官所说陈总长事前知道,显有矛盾…”云云,与事实不符,特此严正澄清。 二、壹周刊该文撰稿人林益民记者二度前来本署,向本署朱官长表示“陈总长当日与王部长一起宣导反贿选,接触机会很多,王部长却未提及要与特侦组检察官座谈之事,陈总长事后才由特侦组检察官告知,很没面子”,进而询问朱官长是否知道相关情形,朱官长因未处理特侦组业务,亦未参与此次座谈会有关事项,且事涉王部长与陈总长之间联系问题,故二度向林记者答称自己“不知此事”,并请林记者向陈总长或陈主任检察官查证清楚,以免误载,但林记者不愿进入陈总长办公室查询,随即离去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于民国106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假佛光山圆福寺办理受保护管束人生命教育活动,计有40名受保护管束人及观护人、观护佐理员参加。本次体验性课程邀请佛光山圆福寺妙维法师担任讲座,法师带领受保护管束人体验禅修静坐,透过观心与专注训练的活动,学习自我觉察,借由静心,进入自己内在的风景世界,体察不一样的自己。 活动一开始,法师讲述静坐的意义与功能,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身心反应与问题,并引导受保护管束人如何克服困难,跨越障碍
本办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简称加害人)之档案资料内容如下: 一、基本资料:加害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户籍地及住居所等。 二、犯罪资料:犯罪类型、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及侦查审判纪录
法务部公告资恐防制名单如附件,请就指列对象应禁止任何提供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行为,亦应避免任何金融或商业往来,以避免构成资恐犯行。 1.依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107.04.17检纪经字第10700041850号函转法务部107年3月31日法检字第10700057551号函及资恐防制法第5条第1项办理。 2.相关讯息详如公告,另请参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18号制裁委员会制裁名单网站([URL]、法务部洗钱防制及打击资恐专区([URL]
公告发还本署96年度弹证字第5号枪炮弹刀条例案件等7件扣押物,详如附件。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4月29日 发文字号:基检达赃字第0998300026号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发还本署96年度弹证字第5号枪炮弹刀条例案件等7件扣押物,详如公告招领清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