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防
法务部公告资恐防制名单如附件
法务部公告资恐防制名单如附件,请就指列对象应禁止任何提供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行为,亦应避免任何金融或商业往来,以避免构成资恐犯行。 1.依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107.04.17检纪经字第10700041850号函转法务部107年3月31日法检字第10700057551号函及资恐防制法第5条第1项办理。 2.相关讯息详如公告,另请参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18号制裁委员会制裁名单网站([URL]、法务部洗钱防制及打击资恐专区([URL]
办理融资性租赁业务事业确认客户身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办理融资性租赁业务事业确认客户身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婉拒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头、虚设行号或虚设法人、团体建立业务关系。 二、客户拒绝提供审核客户身份措施相关文件。 三、对于由代理人办理,且查证代理之事实及身份资料有困难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