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融资性租赁业务事业确认客户身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婉拒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头、虚设行号或虚设法人、团体建立业务关系。

二、客户拒绝提供审核客户身份措施相关文件。

三、对于由代理人办理,且查证代理之事实及身份资料有困难者。

六、提供文件资料可疑、模糊不清,不愿提供其他佐证资料或提供之文件资料无法进行查证。

七、客户不寻常拖延应补充之身份证明文件。

八、建立业务关系对象为资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个人、法人或团体,以及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认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团体。但依资恐防制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所为支付不在此限。

九、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时,有其他异常情形,客户无法提出合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