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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7年7月25日实行。《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诚挚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有罪之判决书并应将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及其认 定之理由于判决理由内记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及第三百零二条 第一款著有明文,此项规定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为第二审所准用,如第 二审之有罪判决书,并未将其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及认定之理由,依法记 载,按照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十四款之规定,其判决当然为违背法令, 自足为撤销之原因
本院受理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周鸥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13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727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7.缓起诉期间内,另犯他罪,是否会被撤销缓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3第1项规定:“被告于缓起诉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得依职权或依告诉人之声请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或起诉:一、于期间内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二、缓起诉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起诉期间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违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各款之应遵守或履行事项”
债务清偿之后,债权债务就会终止,债权债务终止后,债权债务合同就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观护工作系对于犯罪行为人或有犯罪之虞者所实施之一种社会性处遇,其执行方法乃不拘束受保护管束人之身体自由,而责由专人负责辅导与矫治,使其适应社会生活,不再犯罪为目的。 以保护管束代其他保安处分者 ( 刑法第九十二条 )。 缓起诉处分义务劳务之被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五款) 依刑法、刑事诉讼法、保安处分执行法及办理保护管束注意事项等规定,执行受保护管束人之保护管束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上诉人指诉被告伪造簿据,早经县政府判决被告无罪确定在案,此次复以 前情诉追,原审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谕知免诉,于法并无 违背,虽原审判决未经言词辩论,然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 百九十六条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定有明文 ,此项规定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为第二审所准用,则原审未传上诉人 及被告到庭辩论,自难指为违法
《论语》又称《论》,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编撰而成,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和思想。《论语》在中国尤为重要,常常作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代表之一。全书共20篇,共五百五十多条语录,在中国古代教育中被当做一种教材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