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护工作系对于犯罪行为人或有犯罪之虞者所实施之一种社会性处遇,其执行方法乃不拘束受保护管束人之身体自由,而责由专人负责辅导与矫治,使其适应社会生活,不再犯罪为目的。
以保护管束代其他保安处分者 ( 刑法第九十二条 )。
缓起诉处分义务劳务之被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五款)
依刑法、刑事诉讼法、保安处分执行法及办理保护管束注意事项等规定,执行受保护管束人之保护管束。
生活辅导:
辅导受保护管束人,观护人依个别处遇之原则,辅导受保护管束人自力更生,适应社会生活,以预防其再犯,维护社会安宁。辅导工作有-教育辅导、心理辅导、健康辅导、家庭辅导、休闲辅导、社交辅导、宗教辅导等七项。
依受保护管束人之特别需求,转介受保护管束人给适当之机关、团体、个人,使受保护管束人得以自力更生,适应社会。
预防再犯:
运用个别及团体辅导,协助其远离高危险情境、高危险犯罪族群。
本署依行政区域及保护管束人人数划分辅导区,分由观护人负责,落实社区处遇之精神。
结合社会资源,
推展观护业务:本署为使受保护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观护,主动与就业辅导、职业训练、宗教、慈善、公益、更生保护、教育、文化、社区等机关、团体保持密切之连系,并建立辅导网络。
落实观护辅导工作:
本署观护人运用个别约谈、访视之方法,并辅以电话查询及洽请荣誉观护人协助执行保护管束,落实观护工作。
推动受保护管束人团体辅导工作:
本署观护人依受保护管束人之需求,设计出职业、教育、心理、健康、生理、家庭、休闲、社交、法律、宗教、生涯规划等为主题之团体辅导,希望借此帮助受保护管束人适应社会生活,发展自我。
推动受保护管束人分级、分类处理:
为预防受保护管束人再犯,并加强对重刑犯及累再犯之辅导、监督,本署积极推动分级、分类之处遇措施。
强化荣誉观护人之功能:
为使受保护管束人于社区内就近得到比较坚强之社会支持、接纳、辅导。本署加强对荣誉观护人之遴聘、组训、交案、监督之工作,强化荣誉观护人之功能,维护社会之治安。
加强为民服务:
为使受保护管束人顺利工作,设有受保护管束人假日报到及书面报告之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