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一、查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权力、雇佣关系或其他生计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献金之捐赠。违反者,依本法第28条规定,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公务员违反上开规定者,处1年下有期徒刑。其立法意旨系有关政治活动之捐赠,应系人民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爰禁止任何人以不当方法媒介或妨害政治献金之捐赠,合先叙明
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以权利或利益受有损害为前提,配偶与人通奸,究竟是何种权利或利益受侵害? 对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见解: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助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第二○五三号判例)。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所谓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法益,指配偶权而言,立法理由书以配偶之一方被**为例,立法理由书虽未举实务上最具争议的通奸案例,解释上应肯定之
不久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微海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该案的焦点就是作为平台经营者的淘宝网,针对恶意投诉人进行追责。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恶意投诉人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害赔偿1元钱;合理的诉讼费用支出1万元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烟毒案件除应送覆判者外,系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为终审,上诉人对之提 起第三审上诉,显非合法
【商标法】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从一个部落格开始,书写外科行医故事,成为畅销作家,进而成为图文创作者,再根据过去所累积的能力,创办专业网络媒体。 刘育志医师创办的照护线上,现已是台湾重要的医疗媒体,由专业医师亲自审核内容,以实证为本,提供民众可信的资讯,是许多长辈在 LINE 群组内,每天大量互传,与亲友分享正确健康知识的重要来源。 横跨数十年,从部落格、书本媒体、Facebook 到 LINE 的经营,刘育志医师都能持续找到自己有兴趣,且对人有帮助的运转模式,在变化快速的网络时代中,持续创新! 问:孩子还小,这么早让他们接触网络好吗? 问:准备带小孩写部落格,硬件需要什么? 问:我是小孩的爸妈,想带孩子写部落格,这课程适合我吗? 问:想了解上过课后的效益,请问你们有校友成绩能供参考吗? 网络效益:全新与世界直接连结的方式,如何改变你我人生?尤其对于学有专精的专业人士来说
Westlaw China(万律)中国法律信息双语数据库是汤森路透法律信息集团基于世界领先的Westlaw法律信息平台的技术和经验,为中国和英语世界的中国法律执业人士提供的智能化的中国法律研究解决方案。 该数据库涵盖了超过50万条以上的法律法规;20万条的判例;34个法律专题,2万8千个法律要点;每日数次更新的法律以及财经时讯信息。万律的英文翻译部分的内容,是其优势和特点
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依据是: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按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可将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 第二审之审判,除有特别规定外,准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故审判 长调查证据完毕,应由检察官、被告乃辩护人依次辩论,审判长于 宣示辩论终结前,最后应讯问被告有无陈述,而此种关于审判期日 之诉讼程序,是否依法践行,并应以审判笔录为证,刑事诉讼法第 三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定 有明文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367- 物之所有人本于所有权之效用,对于无权占有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所有物 ,与物之贷与人,基于使用借贷关系,对于借用其物者请求返还借用物之 诉,两者之法律关系亦即诉讼标的并非同一,不得谓为同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