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367-

物之所有人本于所有权之效用,对于无权占有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所有物 ,与物之贷与人,基于使用借贷关系,对于借用其物者请求返还借用物之 诉,两者之法律关系亦即诉讼标的并非同一,不得谓为同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