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征
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土地退还土地增值税者,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再行移转时,除就该次移转之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外,并应追缴原退还税款;重购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有关追缴原退还税款规定之立法意旨,系为避免当事人于退税后即将另购之土地再行移转或转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税,并从事土地投机;又民法亲属编修正后,以妻名义登记之自用住宅用地,于出售后二年内以夫名义重购土地,或先以夫名义重购后二年内再出售以妻名义登记之土地,因该土地已属妻所有,故应不得适用重购退税。 宜兰县政府地方税务局提醒民众,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自用住宅用地,经核准依土地税法第35条规定退还土地增值税后,其重购之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赠与移转登记予其配偶,依现行民法规定,其产权已由受赠配偶取得,系属实质移转,依土地税法第37条规定,仍应追缴原退还税款
本人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配偶系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且于国内因有从事投资理财活动所孳生之利息及股利所得,其综合所得税要如何办理?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时,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可选择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与其配偶合并申报,或依同法第73条之规定课征所得税。至其选择依第73条规定课征所得税者,其所得不再并入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身份之配偶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其扣缴税款及依规定税率申报纳税之税额亦不可扣抵,并不得再减除相关之免税额、扣除额。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可依上揭二种方式,亦即可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与配偶合并申报,或依同法第73条规定采就源扣缴分离课税,选择对其较有利之方式完纳税负
(台中讯)民众张先生来电询问,因房屋准备出售并将户籍迁出,可否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腾空待售之房地在签订买卖契约时,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该地设立户籍,惟如符合自用住宅之规定且户籍迁出未满一年,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进一步说明,出售房地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将户籍迁出,原不得继续认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过为了顾及纳税义务人买卖房地实务上的需要,凡在出售前一年期间该自用住宅用地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其迁出户籍日之期间未满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将作农业使用之农地赠与民法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人者,可免征赠与税,但受赠人必须在受赠之日起5年内将该受赠农地继续作农业使用,否则赠与人会被追缴赠与税,即使只有部分面积未继续作农业使用,仍将遭追缴整笔土地原免征的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3年11月赠与儿子乙君一块农地,经该局核定免征赠与税,惟乙君于5年农地农用列管期限内,在该农地上建置工厂厂房,不符合农地作农业使用的规定,虽经国税局通知乙君限期恢复继续作农业使用,但乙君届期仍未恢复,甲君遭追缴整笔农地原免征赠与税额23万余元。甲君主张厂房面积只占该笔土地面积15%,其余部分仍作农用,应按使用面积比例课征赠与税,申经复查、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复提起上诉,业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驳回而告确定在案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购入土地后,因故未办理产权过户,旋即出售予第三者,并直接由原地主变更所有权人为第三者,其间该纳税义务人所获取之利益并非出售土地所得,而为土地登记请求权,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属其他所得应依法课征综合所得税。 举例来说,甲君在102年向乙君买进1笔土地,成交价8000万元,甲未办理产权过户,并将该笔土地以9000万元出售给丙君,并要求乙君直接将土地过户登记予丙君。因甲君并非土地所有权人,其出售标的是土地登记请求权,应以出售价格9000万元,扣除其买进成本8000万元后,以1000万元作为其他所得,申报甲君当年度综合所得
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导致因课税规定不同,使得投资者税负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机构或商品间资源配置,也连带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及国际竞争力。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目标,金融商品课税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与国际接轨之特色,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已将“金融商品课税问题之检讨”列为研究议题,并委托中华公共财务协会黄耀辉教授针对投资型保险及期货商品课税议题进行研究。 财政部指出,在赋改会研究期间曾召开座谈会,邀集金融产业界、学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充分讨论,并于98年7月24日委员会议第七次会议取得以下几点共识: 1、投资收益阶段: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依所得类别(按应税、免税或分离课税)分别征免所得税,投资收益的扣缴税款属于要保人的扣缴税款,保险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险公司的应纳税额
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于公务机关,是怎么规范的? 与一般民众相较,公务机关可轻易取得人民的个人资料[1],例如税捐机关可查询个人财产与所得资料、户政机关可查询户籍资料、警政机关可查询犯罪前科等资料,如果公务机关可擅自搜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将造成社会不安,对当事人更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为限制公务机关任意搜集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于公务机关有何规范? “公务机关”的定义规定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7款,是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或行政法人[2]”。 “中央或地方机关”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隶属于政府的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法人”则是指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执行特定公共事务,依法律设立的公法人[3],例如“国家表演艺术中心”、“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都是属于行政法人
金门县税务局说明,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为千分之2,与一般用地税率千分之10~千分之55相比,至少可节省4倍的税金,除必须符合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地上房屋为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及没有出租或营业等3要件外,还受土地所有权人本人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处限制,自112年起,子女年满18岁并设立户籍,即可有多一处土地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 房屋税自住住家用税率为百分之1.2,其适用要件为房屋无出租或营业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自112年起,子女满18岁后,其名下房屋即可个别计算自住房屋户数。 土地增值税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屋优惠税率之适用,必须土地所有权人本人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该出售房屋以外其他房屋,但自112年起,子女满18岁后,所持有房地不再受此限制
函转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刊登电子看板宣导标语8则。 一.111年度居住者所得扣(免)缴及股利凭单申报至112年2月6日,请多用网络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所得,10日内缴清缴扣税款者可同时利用网络申报扣缴凭单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共有土地办理分割后,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价值,如与分割前价值不相等,且共有人间又无补偿之约定者,应就其差额课征赠与税。 该分局举例说明,111年间共有人甲君与丙君协议分割土地,分割后甲君取得之土地价值较分割前减少300万元,乙君取得之土地价值较分割前增加300万元,且甲君与乙君间并未针对前开土地分割所造成之土地价值增减部分约定补偿,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视同甲君赠与乙君300万元,甲君依法应申报赠与税。 该分局提醒,共有人办理土地分割时,如分割后土地价值较原持有土地价值有增减情形,且无约定补偿时,应依规定申报赠与税,以免遭补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