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将作农业使用之农地赠与民法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人者,可免征赠与税,但受赠人必须在受赠之日起5年内将该受赠农地继续作农业使用,否则赠与人会被追缴赠与税,即使只有部分面积未继续作农业使用,仍将遭追缴整笔土地原免征的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3年11月赠与儿子乙君一块农地,经该局核定免征赠与税,惟乙君于5年农地农用列管期限内,在该农地上建置工厂厂房,不符合农地作农业使用的规定,虽经国税局通知乙君限期恢复继续作农业使用,但乙君届期仍未恢复,甲君遭追缴整笔农地原免征赠与税额23万余元。甲君主张厂房面积只占该笔土地面积15%,其余部分仍作农用,应按使用面积比例课征赠与税,申经复查、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复提起上诉,业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驳回而告确定在案。
该局进一步说明,因农业主管机关系以“整笔”农业用地是否作农业使用为查核基准,所以,赠与土地之核课、征免亦按“笔”为核算单位,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原来免税的整笔土地如果有部分面积未继续经营农业生产,且未在国税局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将依法追缴整笔土地原免征的赠与税,提醒民众应多加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