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征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指出,如果家人之间是以正规买卖形式过户土地,且这片土地原本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双方在订立买卖移转契约后,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主张适用“一生一次”按照优惠税率10%课征土地增值税。 官员表示,无论是用买卖形式或赠与形式过户土地,父母把名下土地过户给子女时,都必须申报土地增值税,依据双方所订立的买卖或赠与契约,按照土地涨价数额,以累进税率20%到40%,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官员指出,以比较常被使用的“一生一次”优惠为例,共需要符合五大要件,首先是地主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必须在这块地上设有户籍登记;第二,土地面积要符合规范;第三,土地在出售前一年内,没有供营业使用或出租;第四,地上建筑改良物,也属地主、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第五,地上的自用住宅评定现值,必须低于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现值10%,且建筑工程完成应满一年以上
土地被拍卖,仍可适用优惠税率课征土增税! 【MyGoNews林湘慈/综合报导】基隆市税务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卖时,土地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会发函辅导民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时,请检附建筑改良物证明文件(建筑物使用执照或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影本,或建物勘测成果图、建筑改良物勘查结果通知书)及户口名簿影本相关证件,申请改按自用住宅用地10%优惠税率课征土增税。 又如符合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移转不课征土地增值税或以2000年1月28日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为原地价课税、公共设施保留地免税、重划后第一次移转减征土地增值税等要件者,可检附农业主管机关核发之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土地登记簿誊本或都市计划使用分区证明文件;重划负担总费用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农地不课征土增税、以2000年1月28日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为原地价课税、公共设施保留地免税、重划后第一次移转减征土增税。 基隆市税务局进一步说明,收到通知辅导函次日起30日内,仍未提出申请者,依法将不得申请
针对近年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行政诉讼拥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律师可以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迅速合理地解决案件。 对金融厅关于修改有价证券报告书命令和缴纳课征金命令、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排除措施命令、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处分、对专利厅的拒绝核准、对都道府县长官关于专利研发和城市规划业务的认可等行政机关的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提起行政不服申请,除了行政诉讼以外,也可以通过某些专业领域设置的特别纠纷解决程序(金融厅、专利厅的审判、电子信息监督管理审议会的审判、公害调查委员会及电力通信事业纠纷处理委员会的纠纷处理程序等)提起争议。作为诉讼及其他纠纷解决有关业务的一环,本所在行政诉讼中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绩
被继承人生前虽已向稽征机关办理土地、房屋信托赠与税申报,惟至死亡时尚未办竣移转登记,依据信托法第一条规定,信托关系仍未成立,应以“土地、房屋”,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已核定之赠与税应予注销。 按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准此,信托关系之成立,除受托人须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积极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外,尚须有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为前提
有在关心日本不动产的朋友,应该多少会听过“借地权”,但大家是否知道代表的意思呢? 在日本一般住宅比较常见的是“アパート”和“マンション”,本次将介绍“マンション”(Mansion)。 签定买卖契约或租赁契约时,当事人的其中一方对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以及其他有价物叫做“手付”,该有价物为金钱的时候则称为“手付金”,中文的意思就是“订金”。 在日本建筑物中,车位与脚踏车位是属于“共用部分”(公设),基本上没有进行买卖,即没有“含车位”的观念,都是要用租的居多
云林县税务局表示,数人继承1笔土地,往往因故无法办理分割继承登记为“分别共有”或“个别所有”,而形成“公同共有”土地。此时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就其潜在应有部分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地价税。 税务局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的住宅用地
因疫情无法返台,户籍已被除籍,且目前无配偶或直系亲属居住在台湾。请问地价税率课征事宜,应如何提出申请? 点阅数:6 有关所询地价税率课征相关事宜,敬复如下: 一、地价税率采次年改课原则;因此,如果您的土地原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计征地价税,虽于当年度因故迁出户籍,如于次年的9月22日前返国办竣户籍并提出申请,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者,仍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计征地价税。 二、另财政部于111(公元2022)年8月发布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因疫情出境逾2年,户籍于109(公元2020)年或110(公元2021)年遭迁出导致地价税改按一般税率课征者,得申请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线上申办网址: [URL] )
台北市政府上周发文财政部,建议修正“房屋税条例”,将免征房屋税的要件之一“住家”改成“自住”;财政部官员昨(24)日回应,房屋税涉及地方税收,将请北市府汇整各县市意见后,再通盘检讨。 财政部官员强调,修法不应该针对单一个案,房屋税属地方税,各县市可因地制宜,也有不同的稽征实务,存在城乡差距,因此,必须听取各县市意见。 官员指出,将请北市府征询各县市目前以“拆户”规避房屋税的情形;及解决“拆户”规避房屋税的较好方式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上,且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于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来抵缴遗产税款。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关于每股价值计算抵缴税额之股数,倘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高时,以该股票之核定每股遗产价值计算欲抵缴税额之股数,若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低者,其得抵缴之税额,以该档股票核定价值占全部课征标的物价值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该股票抵缴之单价,以核课遗产税之价值(即死亡日之收盘价)计算之。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课征标的物价值为8000万元,应纳税额为5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上巿公司股票40000股【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40000股×死亡日每股收盘价100元)】抵缴税款,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A上市公司股票于申请抵缴日较死亡日之收盘价高低而定: 一、倘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为每股120元(高于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可申请以遗产中该股票40000股之核定遗产价值抵缴遗产税400万元
股东生前借钱给公司,别忘记遗产税规定,南区国税局表示,股东借款虽不会呈现为公司的股票或出资额上,但仍属于股东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债权遗产,应列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国税局近来查核一件许先生的遗产税案件,发现他在生前是A公司的股东,又发现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当中,于负债项下列有巨额股东往来。 官员表示,请公司提示股东往来明细资料后,发现截至许先生死亡日为止,还留有借款2000万元在A公司,未获得清偿,继承人也没发现这笔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