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税务局表示,数人继承1笔土地,往往因故无法办理分割继承登记为“分别共有”或“个别所有”,而形成“公同共有”土地。此时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就其潜在应有部分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地价税。

税务局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公同共有土地适用自用住宅税率课征地价税,应以全体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者为准。但为兼顾实情,因继承而形成公同共有的土地,只要继承人潜在应有权利部分符合规定,即可申请。

税务局举例,甲君5个兄弟姊妹继承母亲所遗土地1笔,目前登记为公同共有,只有老大户籍设在该地,其余都在外地。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老大可以检附继承系统表,就其应继分(潜在应有部分)1/5向税务局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