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托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陈先生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办理信托登记,询问是否可以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说明:信托土地,于信托关系存续中由受托人持有,原则上应无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适用。 惟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属一人的自益信托,地上房屋仍供委托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住宅使用并设籍于该址,未出租或营业, 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积不超过3公亩,非都市土地不超过7公亩的范围内,受托人可检附信托契约书,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请,当年度 就能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逾期申请则需自次年起才可适用。 该处进一步说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经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办理信托登记, 如属自益信托且土地使用情形未变更者,可免经申请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