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旨
李文��:原名李小平,字:永乐,号:江南居士,藏佛名:索南仁钦,法名:能安,祖籍河北高阳,李鸿藻的后代,后移居在安徽九华山,自幼喜爱艺术,尤其是牡丹画,早年师承民间国画大师,长年研究牡丹作品, 所画牡丹千姿百态,形神各异,清润灵动,栩栩如生,雅俗共赏,表现出自己的独特风格,作品进行中西画法结合创新,为此承现牡丹雍容华贵,繁荣昌盛之特点,特拜国画易经大师所指点,研究风水国画牡丹。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十四届世界脑力锦标赛上,参赛的作品深受好评,波兰王子马雷克,王妃彼得林,收藏扇面,扇子,卷轴,脑力记忆创始人托尼博赞先生收藏作品扇子,利比亚记者收藏扇面牡丹,以及还有很多国外朋友收藏, 本人意旨,不断创新,将画出更好的牡丹,把真正的富贵牡丹送到千家万户,让更多的朋友更加繁荣昌盛, 详细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18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18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王科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付保护管束 (109 年度执声付字第22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科翔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科翔因伪造有价证券、诈欺、毒品 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处有期 徒刑,合计刑期3 年10月确定,于民国105 年12月21日送监 执行,嗣经法务部于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释在案,依刑法 第93条第2 项之规定,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爰依刑事诉 讼法第481 条第1 项声请裁定等语。 二、本院审核有关文件,认声请为正当
有关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政府机关(构)”,包括政府机关所属(或投资达一定比例)之公营事业在内。 一、有关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政府机关(构)”之范围,是否包括政府机关所属(或投资达一定比例)之公营事业1节,查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不得捐赠政治献金,上开所称“厂商”、“巨额采购”及“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之定义,前均系依政府采购法第8条、第36条有关定义或其授权订定之认定标准办理。另查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以下简称机关)办理采购,依本法之规定;……
2020年9月25日查经:撒母耳记上3:1-21 1童子撒母耳在以利面前侍奉耶和华。当那些日子,耶和华的言语稀少,不常有默示。 2一日,以利睡卧在自己的地方;他眼目昏花,看不分明
当事人间声请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额,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于届期后提示均未获付款,为此提出本票39张,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联合晚报╱记者陈素玲(2013年8月7日) 社会企业逐渐获得共鸣,劳委会决定再往前迈出一步,推动社会企业法制化,拟订社会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明确定义社会企业的组织形态、人才培育及国际合作模式,考虑从国发基金、中小企业基金及就安基金等,寻求财源,成立社会企业基金,台湾社会企业发展可望再往前推进。 官员表示,在行政院长一声令下,目前各部会都提高社会企业沟通平台与会层级,金管会证期局所属的柜买中心也主动连系,愿意在上柜企业中筹画社会企业版,供投资人辨识投资。 据了解,劳委会推动社会企业初期阶段,原本势单力薄,但行政院长江宜桦3月中旬在行政院会宣示,以劳委会为跨部会沟通平台,结合各部会继续贡献力量,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后,各部会态度也转趋积极,劳委会希望再往前推进,拟订专法
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109年3月24日上午10时至12时召开公开说明会,爰依规定核发旁听证,领有旁听证者始可旁听。 主旨:本院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于109年3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至12时,假本院宪法法庭(司法大厦4楼)举行公开说明会,爰公告相关事项。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第1项前段,并准用同法第33条第1项及宪法法庭旁听注意事项
呈现于法庭的证据形形**,对于事实的证明程度强弱不—,究应如何取舍,必须由直接审判的法官逐一检视判断,并自由形成心证,才能作为判决认定的依据,此即一般所称的法院“自由心证”。 换句话说,所谓法院心证的“自由”形成,仍须以已经呈现在法庭上的证据为前提,而非容许法院漫无边际的随意采证。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
本会于民国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依技师法之规定,假台大校友联谊社,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并于民国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由内政部获准成立,正式进行本会会务之推动。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研议本会重要事项,如逢改选,并办理理事和监事选举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策划及推动会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促进结构工程学术与技术之研究发展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1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4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6月3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4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4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1-13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自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