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表示,经都市计划划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若遭税捐机关以一般用地课征地价税,且未享有免征地价税优惠者,纳税人溢缴的地价税可无限期退税;若因未检附重划证明文件而未获减征者,只有五年内补附证明者,才能申请退还溢缴土增税。
财政部指出,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22条第3款,凡公设保留地应由稽征机关依地政机关通报资料,按实际使用情形依法定税率课征或免征地价税。按现行土地税法之规定,公设保留地除自用住宅用地,均按0.6%税率课征地价税;若未做任何使用,并与使用中土地隔离者,则免征地价税或田赋。
若因地政机关未通报,造成民众溢缴地价税时,可视为政府机关的错误,纳税人不仅可申请退税,亦可享有永久退税请求的权利。然而,若纳税人申报土地移转现值时,因未检附重划证明文件,导致稽征机关依据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课土地增值税,自然不得归责为稽征机关核课错误。故纳税人在完纳税捐后超过五年,才检附土地重划证明文件申请退税者,无法适用税捐稽征法无限期退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