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
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联络方式及反映事项如有编造、捏造、伪造或明知非事实者,致影响机关单位或他人权益者,须自负法律责任。 参照“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第14点规定,来信如有下列事项之一者,本府得不予处理: ( 三 ) 经查证所留姓名、住址、联络电话或电子邮件位址属伪冒、匿名虚报或不实者。 ( 四 ) 非陈情事项之主管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机关陈情者
长照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卫生福利部持续积极布建平价、普及且具品质的照顾机构。为了鼓励私立学校办理长照服务,卫福部简化私校行政程序,在去(2019)年底修正“长期照顾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文,日后私立学校欲办理长照服务,不需要以学校法人名义,可由高中以上私立学校之校长为申请人,以私立学校名义直接设立居家式及社区式长照机构。 卫福部长照司副司长周道君表示,私校申请设立长照机构修改学校法人章程,因此需要董事会同意,之后依《私立学校法》报经教育部核准后,再向卫福部提出申请设立长照机构,若是未修订办法,申请案得由学校法人董事长提出,必须要再召开一次董事会,流程过于繁复,因此才改为校长提出设立申请,借此扩大民间资源投长照服务,目前高雄医学大学及长庚科技大学都有致电卫福部询问此办法
Q1.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监理广电媒体内容,依据之法规为何?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对于广播电视节目之管理,是依据“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针对民众检举电视节目内容涉有违法之案件,该会须依据具体个案,逐一调阅侧录资料,审慎了解案情,如有违法将依行政程序处理。 Q2. 媒体如有未经事实查证致损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如何处理? 卫星广播电视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节目或广告内容,不得有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之情形
研究机构、医事机构或医疗器材商,因医疗器材之使用特性,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款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讯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其他等同书面之同意方式。 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必要范围内,且事前或事后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展出时间:上午10:00至晚上6:00 (二)经销通路商不得报名形象区。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证照之内外销电脑及电信相关产品厂商。 (四)若为某公司经销或代理商,请附上“经销代理授权书”(影本须盖授权公司大小章)
声请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之收养,除有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情形者外,应检附前条第二项之收出养评估报告。未检附者,法院应定期间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应不予受理。 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之收养前,得采行下列措施,供决定认可之参考: 一、命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其他适当之团体或专业人员进行访视,提出访视报告及建议
Tel 300亿元中央扩大租金补贴咨询专线02-7729-8003、02-8771-2345分机2 Tel 300亿元中央扩大租金补贴系统操作咨询专线02-7755-1102 Tel 不动产资讯平台咨询专线 02-5574-0089 受理申请期间:111年8月1日(星期一)至8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时。已结束受理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预定于111年12月完成审查。 住宅补贴咨询专线:(02)7729-8003【专人接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受理申请单位: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
指直接向各个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分别递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方式,也称“逐一国家注册”,是国际商标保护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是与一些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注册方式相对而言的保护方式。 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即:最先使用者优先获得商标权,有的 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最先申请者优先获得商标权;各国注册所需的时间也差异较大,短的仅需半年左右,长的则需4-5年;各个国家的商标有效期、费用和使用要求也各不相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马德里所有缔约国之间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保护方式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要求在多个缔约国进行注册
注册公司与另一家公司重名怎么办?行业和地区不一样可以吗? 前几天,小吴出去旅游,却意外发现某市有一家公司,和在四川注册的公司名称一模一样。不是说公司不能重名吗?这是为什么呢? 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在不同的省份,工商登记机关不一样,可以用同一个名称
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各界如有意见,请于108年3月20日前提供劳动部。 劳动部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并刊登行政院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