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监理广电媒体内容,依据之法规为何?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对于广播电视节目之管理,是依据“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针对民众检举电视节目内容涉有违法之案件,该会须依据具体个案,逐一调阅侧录资料,审慎了解案情,如有违法将依行政程序处理。
Q2. 媒体如有未经事实查证致损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如何处理?
卫星广播电视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节目或广告内容,不得有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之情形。违反者,依卫广法第53条规定,得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之罚锾。
Q3. 广电媒体播送之内容为公共事务而有错误时,如何处理?
广电媒体播送涉公共事务之争议讯息时,各部会应本于权责,依照“发现、澄清、关注、存证、更正、查处”六大原则即时防制错假讯息散布,相关权责单位发现广电媒体有传播不实讯息时,得以利害关系人依广电相关法令,发函广电媒体更正并副知NCC。
Q4. 平面媒体或网络新闻未经事实查证或涉有错误报导,其主管机关为何?
平面媒体系属文化部权责,民众可迳向文化部反映。针对网络内容,依行政院资通安全会报决议,其所涉各项问题与实体社会相同,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权责处理。至于广电事业所自行设立之新闻网站,因依法并不需向NCC申请执照,故依上述原则,其所刊载的网络新闻如有违法情事,则回归各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权责处理。
Q5. 民众发现媒体播送防疫资讯有错误时,可以从什么管道取得正确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