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
有关国立学校专任教师与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得于下班时间就其知识产权及肖像权之授权行使,获取合理对价相关规范补充说明,请查照。 检送“‘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国立各级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兼职处理办法’相关Q&A”1份,请查照。 检送“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业经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12年2月2日以台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A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1份,请查照
主旨: 有关铨叙部函送该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号令影本一案,请查照转知。 一、 依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兹为保障公务人员请假权益并落实生理假给假意旨,实施轮班、轮休制之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请生理假者,其请生理假“1日”,应自该次轮班之实际服勤起始时间24小时内,无论其轮班次数及工作时数多寡,均合并计算为1日给假
立法院第10届第4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审查111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考试院及所属主管收支部分。 三、审查111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非营业部分关于考试院考选部主管“考选业务基金”收支部分
一 、铨叙部函以,为鼓励公务人员增进个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长,并考量留职停薪期间系保留职缺,且未支薪,故放宽公务人员依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台组贰一字第11000043021号、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号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权责机关仍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应依留职停薪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通知其回职复薪;又其回职复薪后,倘符合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亦得于回职复薪后,再以进修事由办理留职停薪。
转知铨叙部令,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79条第3项、第5项及第80条之剥夺或减少退离(职)相关给与之规定,皆包含依原公务人员退休法退休(资遣)并支领之退休金(资遣给与)者;另公务人员曾依原公务人员退休法第24条之1规定受剥夺或减少退离(职) 转知铨叙部令,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79条第3项、第5项及第80条之剥夺或减少退离(职)相关给与之规定,皆包含依原公务人员退休法退休(资遣)并支领之退休金(资遣给与)者;另公务人员曾依原公务人员退休法第24条之1规定受剥夺或减少退离(职)给与之任职年资,于再任公务人员并依退抚法重行退休、资遣、离职或在职亡故时,不再核给退抚给与,且该年资与再任年资并计后依退抚法第15条办理。
一个对意识探索,身心灵整合充满热情者,自1999年接触到Avatar课程之后,对已从事教育训练多年的我很多的启发与生命的整合,这份对于Avatar课程仅初步的体验,就对生命造成很大的转变,而充满深邃的好奇,因此继续踏上美国之旅的深造,领悟与体会彷如几何级数的成长跃进,从未有过的惊叹与惊喜,让我重新选择多元人生的价值,决定为创造更多人生命的改变而努力,为取得技术的传承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神来精进自我,自从1999年获得课程授证以来迄今,已协助很多学员完成阿梵达(Avatar)课程,在生命与生活各层面的力量,获得提升与改变的觉醒,创造开悟的精神文明,将是我毕生不遗余力的使命。 ‣ 曾授邀中油、台电、台盐、经济部、铨叙部、邮政训练所、国家文官培训所、革命实践研究院、校园巡回演说、志工协会、扶轮社、狮子会、全省工业会、商业会及中小企业内训等。
一、依据桃园市政府111年9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246569号函办理。 二、为鼓励公务人员增进个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长,并考量留职停薪期间系保留职缺,且未支薪,故铨叙部放宽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以下简称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台组贰一字第11000043021号、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号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权责机关仍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应依留职停薪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通知其回职复薪;又其回职复薪后,倘符合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亦得于回职复薪后,再以进修事由办理留职停薪。
二、查铨叙部 104 年 8 月 6 日及 106 年 11 月 17 日函就违反服务法有关经营商业限制之 11 种态样,仅为原则性归纳,系作为各机关(构)衡处个案之参考,非谓公务员违反经营商业规定之情事,仅以该 2 函列举者为限,是无论是否符合该认定态样或其余违反服务法经营商业之情事,仍应由权责机关(构)本于权责依法审认及处理,合先叙明。 三、兹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务员服务法就发表言论、经商、兼职及适用对象等规范已有大幅修正,现行服务法相关函释(按:铨叙部编印之铨叙法规释例汇编 108 年 12 月版本)如何予以适用该部将另行函知,各机关(构)如遇服务法相关疑义,请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务法规定办理。是旨揭该部 104 年 8 月 6 日函附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既仅系原则性归纳,且与现行服务法规定未尽相符,当予停止适用之
台北市政府退休公务员孙宏新去年以磐石救难队身份,受北市消防局征调,参与花莲山难搜救,不幸溺毙。他的案例,成为退休公务员因公死亡全国首例,也引发抚恤金与遗族月抚慰金是否相抵触的争议。台北市消防局今天表示,孙宏新遗眷已提诉愿,消防局全力协助;同时也强调,《消防法》相关规定恐已不合时宜,建请研议修法,全力保障退休公仆的权益
函转铨叙部有关考试院106年1月26日发布之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31条及第40条修正条文所定公务人员月退休金及遗族月抚慰金改为按月发给之规定,其施行日期业经该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一案 一、依据金门县政府106年4月25日府人二字第1060032036号函办理。 二、依铨叙部来函说明三:“自本年1月10日起,3度邀集国防部、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行政院人事总处)、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机关,研商因应军公教退休(伍)金(含抚慰金)改按月发放相关资讯及其他事宜;其中关于军公教人员退抚给与按月发给之施行日期部分,与会机关已达成共识,同意军公教人员之定期退抚给与,改按月发给并统一自107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