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简讯(107/11停刊) 109年公政教军人员年改节省经费及111年国军配合精简政策挹注款,将编入111年度退抚基金预算办理。 依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22条、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40条、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第40条、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54条第5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59条第1项等规定办理。 公政教军人员因年金改革于109年所节省经费,业经各主管机关确定,并揭露于各该网站,合计挹注321亿7千万元;及111年度国军配合政府精简政策挹注款100亿元,均将编入111年度退抚基金预算(如下表)
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吴琪铭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姚文智等17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办法”部分条文及第4条附表,业经行政院112年3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1号令修正发布施行,检送发布令影本、修正条文、修正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各1份,请查照。 检送修正之“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Q&A”(112年3月修订版)及“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Q&A(图卡版)”(112年3月)各1份,请查照。 内政部为提升社会大众及政府行政人员对于合作社之认识,111年度制作合作社动画宣导短片及数位教材,请查照转知
主旨:函转有关公务人员受行政惩处后,复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就同一事件作成惩戒处分,权责机关是否须注销原行政惩处疑义一案,请 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21日总处培字第103005416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前揭来函说明内容略以:旨揭疑义依“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附件1)及铨叙部历来函释(附件2),惩处处分与惩戒处分竞合,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同一违失行为作成惩戒处分之实体议决后,自无待权责机关再行注销,原惩处处分当然失其效力,惟为维护人事资料完整,仍宜于人事资料中详实注记;必要时,权责机关得将原惩处处分失效之事实,通知当事人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