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
按铨叙部111年8月29日部铨四字第11154849531号函释,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该等人员未有在职之事实,仍非属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所称“公余进修”及“部分办公时间进修”之范畴,爰不得据以申请进修费用补助。至于公务人员于核准进修期间,经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规定办理留职停薪,并依上开铨叙部函释继续进修者,服务机关得本于权责依当学期未留职停薪前之在职日数比例计算,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进修补助相关规定给予部分费用补助。
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第5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邀请教育部部长潘文忠列席就“强化112年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竞赛事宜之督导查核机制”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邀请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政忠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并备质询。 【3月13日及15日二天一次会】) 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邀请教育部部长潘文忠、中央研究院院长廖俊智、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政忠、铨叙部部长周志宏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人事长苏俊荣列席就“解决高教人才断层危机,如何塑造合理高教人才退休机制”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一、依据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 111 年 12 月 20 日部管二字第 1115518041 号书函办理;并检附原书函影本 1 份。 二、兹考试院业于本年 12 月 13 日举行表扬大会公开表扬本年 6 名得奖人及 6 组得奖团体,同时将其杰出事迹编印为旨揭得奖专辑,电子档并上传于本年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活动官网,请惠予协助公告并转知下载运用,以期激励同仁士气,提升行政效能及团队服务品质。又为发挥标竿学习效果,建请各机关得参酌得奖者之专业领域,邀请得奖者透过演讲、座谈会或其他交流方式现身说法,俾扩大及深化经验分享之效益
八三、公务员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尚未复权者,其职务究应依公务员惩戒法第3条当然停止,或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予以免职?(高雄市政府) (一)查公务员惩戒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其职务当然停止,次查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第7款规定,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同条第2项规定,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7款情事者,应予免职,同条第3项规定,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二)复查铨叙部95年6月30日部法二字第0952643882号函略以,自95年7月1日起,依刑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者,虽仍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执行,惟如遇有同时宣告缓刑之情形,系自裁判确定时执行,不因缓刑宣告是否经撤销而受影响,爰此,现职公务人员经判决确定同时宣告褫夺公权及缓刑者,其褫夺公权宣告,在刑法第37条修正实施后,并不受缓刑宣告之影响,应自判决确定时,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第7款“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及第2项之规定予以免职,故实务执行上似已无公务员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其职务当然停止之适用。 (三)复查96年7月5日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业务座谈会决议略以,旨揭情形主管长官如未即时发觉予以免职,而任由该公务员继续执行职务,则公务员惩戒法第3条第2款,仍有规范之实益,即其职务当然停止,停职中所为职务上之行为,不生效力
宪法法庭今(17)日,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等声请公职人员年资并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第2条第2款、第4条第1项、第5条第1项第1款、第2款及第7条有关扣除公职人员已采计社团专职人员年资,按扣除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后之年资重行核计退离给与,以及令领受人或其经采认之社团专职年资所属社团返还溢领退离给与等规定解释案,作成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并判决上开规定均合宪。 铨叙部表示,过去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并计公职人员退休年资,自始欠缺法律依据,而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的实施,正是为了匡正过往时代的不法秩序,促进落实转型正义的宪法上重大公益,并回复公务人员退休年资采计的公平性,且相关规定的手段与目的间具合理关联性,因此,对于今日宪法法庭所为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系争条文均属合宪之判决,铨叙部敬表赞同与感谢。 铨叙部进一步表示,本次判决对于目前仍在进行之追缴溢领退离给与相关诉讼案件,将有正面助益,未来仍将依该判决之意旨,依法进行后续相关诉讼,以落实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立法目的及转型正义之要求
函知全校编制内教职员重行检视是否需要调整个人增额提拨金额,自即日起至109年8月27日止受理申请,详如说明,请查照周知。(109.07.30) 函知本校教职员个人自愿增额提拨储金年度变更事宜,符合提拨资格之同仁可--(106.11.09) 转知私校储金管理委员会于106年9月28日推出私校储金自主投资第4种投资组--(106.10.16) 本校自104年1月1日开办增额提拨储金业务,请全校编制内符合私校退储之教--(104.11.02) 敬请 贵校协助办理推动教职员了解与实行自主投资相关作业,详如说明,请查照。(104.10.02) 为使私立学校教职员与相关单位暸解本部私校退抚储金监理会之运作情形,--(103.08.27.) 为使私立学校教职员与相关单位更能了解自主投资运用实施计划推动情形,--(101.12.19.) 本会拟召开“101年自主投资暨各项业务综合说明会”,函请 贵校踊跃派员--(101.09.25.) 转送中国信托
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邀请教育部部长潘文忠、文化部部长史哲列席就“依促进转型正义条例应办理之转型正义任务及人权教育推动情形”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3月23日及25日二天一次会】 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第5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邀请教育部部长潘文忠列席就“强化112年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竞赛事宜之督导查核机制”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邀请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政忠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并备质询
教育部转知文化部文化资产局开始受理“110年度中央及国立机关(构)暂行分级文物补助计划”一案,请查照。 侨务委员会“2020年侨务委员会在学侨生认识台湾研习活动”采购案公告及招标说明会事,详如说明,请查照。 教育部函转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办理“110年度补助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创新及研究发展计划”公开征求案,自即日起至109年9月18日受理收件,详如说明,请查照
为鼓励公务人员增进个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长,并考量留职停薪期间系保留职缺,且未支薪,故铨叙部放宽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以下简称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台组贰一字第11000043021号、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号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权责机关仍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应依留职停薪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通知其回职复薪;又其回职复薪后,倘符合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亦得于回职复薪后,再以进修事由办理留职停薪。
主旨:函转有关公务人员受行政惩处后,复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就同一事件作成惩戒处分,权责机关是否须注销原行政惩处疑义一案,请 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21日总处培字第103005416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前揭来函说明内容略以:旨揭疑义依“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附件1)及铨叙部历来函释(附件2),惩处处分与惩戒处分竞合,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同一违失行为作成惩戒处分之实体议决后,自无待权责机关再行注销,原惩处处分当然失其效力,惟为维护人事资料完整,仍宜于人事资料中详实注记;必要时,权责机关得将原惩处处分失效之事实,通知当事人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