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246569
一、依据桃园市政府111年9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2465
一、依据桃园市政府111年9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246569号函办理。 二、为鼓励公务人员增进个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长,并考量留职停薪期间系保留职缺,且未支薪,故铨叙部放宽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以下简称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台组贰一字第11000043021号、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号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权责机关仍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应依留职停薪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通知其回职复薪;又其回职复薪后,倘符合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亦得于回职复薪后,再以进修事由办理留职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