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领
函转教育部规划办理112年“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专长进修学分班”,请贵校提报有意愿参加进修之在职教师需求数量及名单,请查照。 一、 依据教育部111年11月11日台教师(三)字第1112605004号函办理。 二、 依据中华民国教师专业素养指引-师资职前教育阶段暨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基准办理,总学分数最低应修12学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础与方法课程(最低应修学分数4学分)及原住民族教育实践课程(最低应修学分数8学分),实际开设课程及学分数依各师资培育之大学规划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应列为薪资费用或职工福利?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有公司来电询问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应列报职工福利?抑或属员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说明,公、教、军、警、公私事业之职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健康检查费,系属职务上取得之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另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之健康检查费用,并不因系由员工检据核销,或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健检机构而有所不同,均应列为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照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及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其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负担之健康检查费,与一般定期健诊性质有别,可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认定,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劳工薪资所得
警察人员之退休,除依左列规定外,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之规定: 一、警正以下担任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者,其退休年龄,得依照公务人员退休法之规定酌予降低。 二、在执行勤务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碍,不堪胜任职务并依公务人员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规定按因公伤病标准给与外,另加发五至十五个基数。基数内涵均依所任职务最高等阶年功俸最高俸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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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大虽然已于白天工作之A公司参加了劳工保险,而晚间的第二份工作虽属兼职性质 ,但只要雄大与B公司之间具有雇佣关系,B公司就必需为其申报加保,没有重复加保的 问题。雄大之所以无法申领不能工作期间劳保职业灾害伤病给付,原因是车祸发生的时 间及地点是在晚间兼职之B公司回家途中,由于B公司并未为雄大申报加保,致使其无法 由B公司申领任何劳保给付。 A: 劳工保险是“在职保险”,受雇强制投保单位实际从事工作支领薪水者,均需申报 参加,此系强制规定,非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