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任职年资未满十五年而依本条例办理退休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支领一次退休金。
教职员任职满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条第二项或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退休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职员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定退休金种类,择一支领。
教职员依第十九条规定办理退休者,依下列规定支领退休金:
一、任职满二十年者:
(一)年满六十岁,得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定退休金种类,择一支领。
(二)年龄未满六十岁者,得依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各款规定,择一支领退休金,并以年满六十岁为月退休金起支年龄。
二、任职满十五年而未满二十年,且年满五十五岁者,得依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各款规定,择一支领退休金,并以年满六十岁为月退休金起支年龄。
三、任本职务年功薪最高级满三年且年满五十五岁者:
(一)任职年资满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各款规定,择一支领退休金,并以年满六十岁为月退休金起支年龄。
(二)任职年资未满十五年者,应支领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