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开始请领月退休金时,应一次提缴一定金额,投保年金保险,作为超过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定平均余命后之年金给付之用。
前项规定提缴金额、提缴程序及承保之保险人资格,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退休金之领取及计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劳工个人之退休金专户本金及累积收益,依据年金生命表,以平均余命及利率等基础计算所得之金额,作为定期发给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领取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累积收益。
前项提缴之劳工退休金运用收益,不得低于以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国库补足之。
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余命、利率及金额之计算,由劳保局拟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