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
[讯息转知]检送教育部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艺术生活学科中心种子暨全国教师研习“手把手教你玩京剧-课程设计工作坊”实施计划一份。 [讯息转知]检送普通型高级中等学校音乐学科中心办理“111学年度音乐科研究教师公开授课实施计划”,请贵校同意转知并鼓励音乐科教师踊跃参加,详如附件。 [法令宣导] 铨叙部令,自民国111年1月1日起,各机关于核计公务人 员休假日数时,其所具公务人员考试录取期间,以及曾服 务于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之全时专任人员年资,得 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请查照
3月21日(星期一)上午 一、邀请行政院秘书长、国家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副人事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长、铨叙部次长列席就“海洋委员会筹备情形”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二、邀请行政院秘书长、科技部部长、国家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副人事长、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内政部警政署列席就“国家资安体系及国家资通安全科技中心筹备情形”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3月21日(星期一)下午 三、继续并案审查(一)民进党党团拟具“总统职务交接条例草案”、(二)委员李应元等17人拟具“总统职务交接条例草案”、(三)时代力量党团拟具“总统、副总统交接条例草案”、(四)亲民党党团拟具“总统交接条例草案”、(五)国民党党团拟具“总统副总统职务交接条例草案”、(六)委员李俊俋等28人拟具“总统职务交接条例草案”案
立法院第9届第6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吴琪铭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姚文智等17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主旨:转知铨叙部已建置“公务人员年金改革知多少”粉丝专页,请查照。 一、依铨叙部104年8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44012061号书函办理。 二、铨叙部为广纳各界对公务人员年金改革政策之建设性意见,并使公务人员得快速了解政府推动之各项改革措施,乃建置“公务人员年金改革知多少”粉丝专页([URL]并已正式上线,提供与公务人员即时互动沟通之平台,俾该部就公务人员对年金改革政策所提具体意见,即时进行了解与回应;其具建设性之意见者,该部将纳为年金改革政策规划之参考,爰请各机关学校转知同仁多加利用
铨叙部函以,有关各机关荐任以下非主管职务人员,连续请假达1个月以上,嗣于请假期间调任同机关不同职务,其调任后所余请假日数未达1个月,得并计其调任前请假期间达1个月以上,继续依各机关职务代理应行注意事项第5点第2款规定,约聘雇人员办理其所遗业务,请查照。 主旨: 铨叙部函以,有关各机关荐任以下非主管职务人员,连续请假达1个月以上,嗣于请假期间调任同机关不同职务,其调任后所余请假日数未达1个月,得并计其调任前请假期间达1个月以上,继续依各机关职务代理应行注意事项第5点第2款规定,约聘雇人员办理其所遗业务,请查照。 说明: 依铨叙部106年9月7日部铨三字第1064256367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1份
立法院第10届第4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审查111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考试院及所属主管收支部分。 三、审查111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非营业部分关于考试院考选部主管“考选业务基金”收支部分
身为一个学校内的正式教师,可以在下班或假日时去当外送平台的外送员吗?这样会违法吗? 公立学校的老师在下班后可以兼职吗?如果要兼职的话,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呢?以下简要说明。 因为相关大法官解释曾指出,教师原则上跟公务员不同,不适用公务员服务法的规定。但如果是有兼任行政职的教师,仍要执行法定职务、服从长官监督,所以就行政职部分适用公务员服务法
七九、有关公务员惩戒法(以下简称惩戒法)第6条第1项规定略以,依同法第3条第1款或第4条所规定停止职务之公务员,未受撤职或休职处分或徒刑之执行者,应许复职,该条文仅规定公务员因法定事由予以停职,惟其法定停职原因消灭后,该当事人复职之程序,并未规定。(新北市政府) 上开遭停职之公务人员其复职程序究应援用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0条及第11条等相关规定办理,或于本法增订相关复职之程序,实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必要,俾符法制(经查此部分于惩戒法修正草案第7条【原法为第6条移列,条次变更为第7条】亦无增列相关规定)。 决议:本件提案有关公务员复职问题,拟送请铨叙部参考
转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以下简称请假规则)”第3条、第10条及第19条,业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107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请查照。 一、 依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本次修正主要系将事假每年准给日数增为“7日”,以及婚假、丧假及休假计算单位由“半日计”改为“得以时计”
有关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所定生理假之日数核计方式一案,请查照。 一、依铨叙部108年1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3条规定,女性公务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得请生理假12日,且全年请生理假日数未逾3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病假及并入病假计算之生理假合计超过病假准给日数(28日)部分,以事假(7日)抵销,已无事假抵销者,应按日扣除俸(薪)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