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因你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榆滨芳苑77号原有房屋地下一层东侧扩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1处,建筑面积35.775平方米;在原有房屋一层东侧扩建了2处房屋,房屋结构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紧邻原有房屋的一处房屋建筑面积81.78平方米,另一处房屋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在原有房屋二层东北侧扩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1处,建筑面积29.21平方米;二层东侧扩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1处,建筑面积5.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3.705平方米。张海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后的迟延责任,是否溯及免除? 最高法院最近做出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这个案例事实来自去年11月高院法律问题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4号,由于最高法院过去存在两种见解,研讨结果建议司法院转最高法院研究。案例事实是这样的: 甲向乙买土地,约定甲应于106年1月1 日交付买卖价金300万元,乙并应同时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后来清偿期届至时,甲仅给付100万元,其余200万元经乙催告仍未给付,乙因此拒绝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并诉请甲给付200 万元及自催告期间届满翌日起之法定迟延利息,甲于诉讼中合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湘桥法院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围绕潮州打造全域现代治理样板要求,积极探索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诉源治理及纠纷实质性化解新机制。近日,湘桥法院在全市首次诉前成功化解一宗行政非诉案件纠纷。 2021年7月9日,我市一货车在潮安区高速路段监测点被监测到涉嫌违规超限行驶
(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人民有**、诉愿及诉讼之权。 无记名证券发行人,于持有人提示证券时,有为给付之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04 年 3 月,香港某知名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电子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 1500 万美元,借款期限自 2004 年 3 月 5 日 至 2004 年 7 月 4 日 ;电子公司以其在北京某知名写字楼项目投资收益作为抵押,并且由电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某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购买该写字楼部分房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电子公司逾期不偿还债务,该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归投资公司所有,但是,投资公司得支付除借款之外的购房余款 5833000 美元,付款时间为入住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天,交房日期为 2005 年 1 月 25 日 前。该房屋买卖合同于 2004 年 5 月 20 日 完成了商品房预售登记。 2004 年 9 月,电子公司与投资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并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进一步磋商:房产公司向投资公司签发入住通知书时一并完成房屋交付;过户登记手续需在 2005 年 1 月 25 日 前办理
若超过结婚登记期限而未登记,是否有相关的罚则? 一、依户籍法第48条第1项规定:“户籍登记之申请,应于事件发生或确定后30日内为之。”又依户籍法第79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违反第48条第1项规定,未于法定期间为户籍登记之申请者,处新台币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锾;经催告而仍不为申请者,处新台币900元罚锾。” 二、自97年5月23日后结婚改采登记婚,登记婚不会有罚锾的问题,但97年5月22日前生效之仪式婚未办理结婚登记会有逾期罚锾的问题
迟延支付房款,可以解除合同吗?在购房合同中,签了合同,又不及时打钱给卖家的话。卖家是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掉你们之间的购房合同。按规定,你要是太迟支付房款,卖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行使该权利: 1、首先就是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
本文摘要:为了解前进夏季火灾防控工作,森严排查火灾隐患,极力遏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再次发生,6月11日上午,余姚消防大队执法人员的组织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展开了全面检查,依法查禁了余姚瑶池汇身体健康管理中心,强制执行投产歇业。 为了解前进夏季火灾防控工作,森严排查火灾隐患,极力遏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再次发生,6月11日上午,余姚消防大队执法人员的组织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展开了全面检查,依法查禁了余姚瑶池汇身体健康管理中心,强制执行投产歇业。日前,执法人员在对坐落于余姚区岳林街道岳林东路288号的余姚瑶池汇身体健康管理中心检查时,找到该单位予以消防安全检查私自投入使用、营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并未遵守投产歇业的惩处要求,给与宁波余姚瑶池汇身体健康管理中心整体强制执行投产歇业的惩处要求,并叮嘱涉及负责人要严苛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为员工以及顾客的生命安全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