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经过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持有人对该“驰名商标”享有商标专有权,如果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使用该商标的,当他持有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经过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持有人对该“驰名商标”享有商标专有权,如果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使用该商标的,当他持有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警告:这2种情况承兑汇票背书人不能行使追索权,以下情况,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向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行使追索权: 1、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因为,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形成连续背书的关系,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该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还应当承担清偿票据债务的责任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昨(9日)宣布3月20日起,确诊轻症改为“0+n”,同时劳保伤病给付也将走入历史。 国内疫情趋缓,防疫措施再松绑,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昨(9日)宣布3月20日起确诊轻症改为“0+n”,换句话说未来轻症不需要隔离,同时确诊轻症的劳保伤病给付,若确诊者未住院4天,就无法请领伤病给付。至于防疫险部分赔不赔,金管会则表示3月20日前给答案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 (1)公民财产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范围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其他合法财产,投资权、经营权、继承权也在其列; (2)劳动权: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具有双重性,也是一种义务,包括劳动就业权、取得报酬权; (3)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力延续的条件,也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权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时,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4)社会保障权: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包括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残疾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
立法院108年3月26日三读修正通过、总统108年4月17日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酒驾加重处罚之修正规定,包括提高酒驾罚锾及拒绝酒测罚锾、增订没入车辆、同车乘客连坐处罚、被害人惩罚性损害请求权等,行政院已经核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交通部将配合完成相关配套子法修正同步施行,并透过道安体系加强宣导相关规定。 交通部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业经行政院核定第35条、第35条之2、第67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第8项、第73条、第85条之2,自108年7月1日施行;第35条之1、第67条第5项、第6项自109年3月1日施行,兹就108年7月1日酒驾新制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一、酒驾初犯罚锾,汽机车有别。 三、酒驾再犯、拒检(测)及再犯,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得没入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履行。”这一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已经到期的债权的执行,没有包括未到期的债权,也就是预期的债权
雇主未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劳工求偿之时效为何? 依现行的劳退休制,雇主应按劳工的实际薪资,按月提拨6%之劳工退休金至其劳退专户。而实务上最常出现的争议之一,就是雇主高薪低报所致提缴金额不足(例如实际薪资5万元,但雇主仅以3万元的6%提缴退休金),而其差额,劳工是可以求偿的。 通常,有权利的同时,即有时效限制,而雇主未提缴(或未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时,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何呢?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31条规定:“雇主未依本条例之规定按月提缴或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致劳工受有损害者,劳工得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
德国司法体系对“二战”前后令人发指的纳粹罪行到底应负怎样的责任?对这一问题,战后德国法学界一直讳莫如深。本书是战后德国第一部全面深入探讨和批判纳粹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的必要性
不管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还是追索等票据行为,其都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 那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期限是多少?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须在以下期限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101.05.08-核释营业人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其溢付之营业税退还请求权时效及起算日之规定。 张贴者:2012年5月8日 下午5:46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5月8日 下午5:48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3款规定营业人溢付之营业税额,怠于办理注销登记者,其退还税额请求权时效及起算日,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办理清算申报者,其请求权自清算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经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二、无须办理清算申报者,其请求权自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事实发生之翌日起算,经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