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5.08-核释营业人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其溢付之营业税退还请求权时效及起算日之规定。

张贴者:2012年5月8日 下午5:46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5月8日 下午5:48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3款规定营业人溢付之营业税额,怠于办理注销登记者,其退还税额请求权时效及起算日,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办理清算申报者,其请求权自清算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经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二、无须办理清算申报者,其请求权自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事实发生之翌日起算,经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社团法人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HsinChu Coun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