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工人日报社,1991年09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工人日报》、《当代劳模》、《工会信息》的出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等。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在汽车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系应负终局赔偿责任之人,特别补偿基金于给付补偿金予请求权人后,于补偿金额范围内,请求权人所得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损害赔偿之权利,即法定移转由特别补偿基金代位向赔偿义务人求偿。 本基金配合新北市政府(五股区公所)办理调解实务分区研习会。 本基金配合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教育室)办理111年度专责人员分级处理交通事故讲习
利率上限修法降为16%,既有借贷利率逾16%者,是否溯及受影响? 立法院于109年12月29日三读通过民法第205条修正案,原民法第205条规定约定利率上限为年息20%,超过部分无请求权;修正为:“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十六者,超过部分之约定,无效。”除了调降利率上限外,逾利率上限者,也从原本债务人的抗辩权,转变为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不可谓不大。 但本次修法前,社会上既有诸多约定年息逾16%的借贷契约或债务,是否也适用新规定? 民法债编施行法第36条第5项规定:“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条,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需要看情况,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显然是可以报警处理的但如果不涉及到违法犯罪是的话是不受理的。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当事人报警警察是不会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近来有民众询问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税务局指出,因离婚或婚姻关系存续中将法定财产制变更为其他财产制,配偶一方依《民法》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得依《土地税法》规定,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说明,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是依法律规定无偿取得剩余差额财产的权利,因此土地所有权移转,仍应依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征机关申报土地移转现值,并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应检附离婚登记、财产制变更契约或法院登记等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订定协议给付文件或法院确定判决书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共计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着重解决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制度、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决议失效的外部效力、股东法定知情权严格保护、不当行使知情权的损害赔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裁判的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的司法介入、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等十大重点问题。 《最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由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编著,逐条提炼条文主旨、解释要点,准确解释条文含义,重点提示审判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详尽介绍公司法基础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理论性、实用性、资料性,对公司法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杜万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12.01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2020年第12辑(总第192辑)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03.01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 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02.01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案情] 2005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丙公司,其中甲公司投资200万元,乙公司投资100万元,经股东会选举,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张某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0月,为扶持丙公司的发展,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年分别购买丙 2005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丙公司,其中甲公司投资200万元,乙公司投资100万元,经股东会选举,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张某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0月,为扶持丙公司的发展,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年分别购买丙公司产品500台,按照核算成本价加10%净利润定价,如不能完成采购量,必须按每台1000元向丙公司赔偿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a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