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迟
一、准对于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翌日起20日内,核对附表所示证券之记载无误后,依规定向本院声请将本公示催告公告于法院网站(声请时应注明本件案号及股别)。 三、声请人未依规定声请公告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总务]110学年度第2学期硕士班学位音乐会、论文口试场次及注意事项。 110学年度第2学期硕士班学位音乐会、论文口试场次及注意事项。 一、请硕班同学自行确认,若需调整请于6月10日(五)17点前来找逸庭助教
法规释例内容: 公务人员退休法(以下简称退休法)第8 条(现为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41 条)规定,公务人员配合政府组织精简政策、而提前办理自愿退离者,得最高一次加发7 个月之俸给总额慰助金(以下简称慰助金);至于即将届满65 岁(危劳降龄者另依其降龄规定)者,考量其原即须办理届龄退休,故对其支领加发慰助金之条件即应予限缩,始属合理,爰明定是类人员“已达届龄退休生效日前7 个月者”仅得按提前退休之月数发给慰助金。又所称“退休生效日”系指退休法第16 条(现为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19 条)所定“至迟退休生效日”(即1 月16 日及7 月16 日),是依同法施行细则第8条第1 项(现为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其施行细则第37 条)所定提前月数,系自其“至迟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满1 个月,始加发1 个月慰助金。准此,前开退休法第8 条所定“已达届龄退休生效日前7 个月”者,其提前办理退休生效日与法定至迟退休生效日之差距,若未达7 个月以上时,自应按提前退休之月数发给慰助金,不因其已提前于65 岁之前自愿退休,即得加发最高7 个月慰助金
本校为增进校际学术交流,提供学生跨校修读辅系、双主修课程机会,特依大学法、大学法施行细则及学位授予法,订定“中国医药大学跨校修读辅系、双主修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办理跨校辅系、双主修以合作学校间相互交流为原则,并签订校际合作协议。 本要点所称之“跨校修读辅系、双主修”,指本校受理跨校学生修读“辅系、双主修”之学系,所订之审核要件、受理名额及学生修读规定等相关内容,至迟应于前一学期公告于本校网页,增修时亦同
条文 入出国及移民署为暂予收容处分、收容替代处分及强制驱逐出国处分时,应以受处分人理解之语文作成书面通知,附记处分理由及不服处分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受理机关等相关规定;并应联系当事人原籍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二、参照司法院释字第七0八号解释意旨,维护受收容人之人身自由权利及赋予其救济机会,并参考原条文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内容,增列为本条规范。 三、入出国及移民署作成暂予收容处分、收容替代处分及强制驱逐出国处分时,仍应于二十四小时内,联系当事人原籍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亲友,以符保障人权之立法意旨
护理人员执业,其登记执业之处所,以一处为限。 药师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师经登记领照执业者,其执业处所应以一 处为限。”未就药师于不违反该条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于有重大公益或 紧急情况之需要时,设必要合理之例外规定,已对药师执行职业自由形成 不必要之限制,有违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十五条保障工作 权之意旨相抵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刑事判决一审不服上诉期限是10天,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至迟从2007年开始,包括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社会学院等在内的数家研究机构就已接受当时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就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展开调研。 2010年1月,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当时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教授带领的团队制定的试点方案是 “三步走”:即从2011年开始,首先开放东北地区及浙江等省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第二步,放开京沪等省份;第三步,2015年前,在全国全面放开“单独二胎”政策
主旨:本署107年“补助青年团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实施计划”(下称实施计划)团队申请期间延长至5月15日一案,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一、本署本(107)年3月13日以台教青署参字第1072203930号函检送旨揭实施计划,并请贵校协助宣传及鼓励学生组队参加,谅达。 二、配合本年度申请程序调整,爰延长青年团队申请期限,青年团队上网申请期限延长至5月15日止,并于该日前将相关申请文件送交申请学校或青年志工中心,学校或青年志工中心至迟应于5月18日前,汇整青年团队申请资料并备函向本署提出申请(邮戳为凭)
主旨:本署107年“补助青年团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实施计划”(下称实施计划)团队申请期间延长至5月15日一案,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一、本署本(107)年3月13日以台教青署参字第1072203930号函检送旨揭实施计划,并请贵校协助宣传及鼓励学生组队参加,谅达。 二、配合本年度申请程序调整,爰延长青年团队申请期限,青年团队上网申请期限延长至5月15日止,并于该日前将相关申请文件送交申请学校或青年志工中心,学校或青年志工中心至迟应于5月18日前,汇整青年团队申请资料并备函向本署提出申请(邮戳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