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例内容:

公务人员退休法(以下简称退休法)第8 条(现为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41 条)规定,公务人员配合政府组织精简政策、而提前办理自愿退离者,得最高一次加发7 个月之俸给总额慰助金(以下简称慰助金);至于即将届满65 岁(危劳降龄者另依其降龄规定)者,考量其原即须办理届龄退休,故对其支领加发慰助金之条件即应予限缩,始属合理,爰明定是类人员“已达届龄退休生效日前7 个月者”仅得按提前退休之月数发给慰助金。又所称“退休生效日”系指退休法第16 条(现为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19 条)所定“至迟退休生效日”(即1 月16 日及7 月16 日),是依同法施行细则第8条第1 项(现为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其施行细则第37 条)所定提前月数,系自其“至迟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满1 个月,始加发1 个月慰助金。准此,前开退休法第8 条所定“已达届龄退休生效日前7 个月”者,其提前办理退休生效日与法定至迟退休生效日之差距,若未达7 个月以上时,自应按提前退休之月数发给慰助金,不因其已提前于65 岁之前自愿退休,即得加发最高7 个月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