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历史建筑纪念建筑登录废止审查及辅助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第二条|历史建筑之登录,应符合下列基准之一:一、表现地域风貌或民间艺术特色者。二、具建筑史或技术史之价值者
历史建筑纪念建筑登录废止审查及辅助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第二条|历史建筑之登录,应符合下列基准之一:一、表现地域风貌或民间艺术特色者。二、具建筑史或技术史之价值者
立法于民国72年11月8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72年11月18日 姓名条例 (民国84年) → 财产权之取得、设定、移转、变更、或其他登记时,应用本名。其不用本名者,产权登记机关不得予以核准。 存储银钱财物时,应用本名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所谓舍弃上诉权,指当事人于原审判决 宣示或送达后,在得行使上诉权之法定期间内,明示不为上诉之谓
公寓大厦有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重建时,区分所有权人不同意决议又不出让区分所有权或同意后不依决议履行其义务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 前项之受让人视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执照之申请,其名义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
公寓大厦有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重建时,区分所有权人不同意决议又不出让区分所有权或同意后不依决议履行其义务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 前项之受让人视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执照之申请,其名义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
十二、审查委员于任期内与送审保险商品之保险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 自行回避: (一)本人现于该保险业担任独立董事。 (二)本人之配偶现任职于该保险业。 (三)本人或配偶与该保险业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有配偶或二亲等以 内亲属关系
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应就教学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务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并就下列事项订定相关规定,提校务会议通过后公告之: 一、学校产学合作推动单位之设置及其任务。 二、合作成果与相关知识产权之归属、管理及运用。 三、合作成果与相关知识产权运用所得利益之归属及分配
服兵役役男家属不能维持生活,申请家属生活扶助之条件及是否得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役男受征召服兵役期间,役政机关对于役男家属不能维持生活而经核列为生活扶助对象者,依据“服兵役役男家属生活扶助实施办法”办理各项生活扶助。本办法所称役男家属不能维持生活,指家庭总收入分配家属人数,每人每月未达内政部或直辖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属户籍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费,且家庭财产未逾一定金额者。前项所称家庭总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属之存款利息、动产及不动产收益、研发或产业训储替代役役男第三阶段服役期间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户籍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费后之净额、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属工作收入之总额
第1条(寺庙之定义) ﹝1﹞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筑物,不论用何名称,均为寺庙。 第2条(适用) ﹝1﹞寺庙及其财产法物,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监督之。 ﹝2﹞前项法物,谓于宗教上、历史上、美术上、有关系之佛像、神像、礼器、乐器、法器、经典、雕刻、绘画、及其他向由寺庙保存之一切古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