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属不能维持生活,申请家属生活扶助之条件及是否得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役男受征召服兵役期间,役政机关对于役男家属不能维持生活而经核列为生活扶助对象者,依据“服兵役役男家属生活扶助实施办法”办理各项生活扶助。本办法所称役男家属不能维持生活,指家庭总收入分配家属人数,每人每月未达内政部或直辖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属户籍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费,且家庭财产未逾一定金额者。前项所称家庭总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属之存款利息、动产及不动产收益、研发或产业训储替代役役男第三阶段服役期间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户籍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费后之净额、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属工作收入之总额。但社会救助给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总收入计算。

申请生活扶助若家属为身心障碍者,应检附家属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 ,罹患严重伤、病或怀孕妇女检具公立医疗机构或私立医院之诊断书,在学学生检具学生证或在学证明,其他特殊情形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至役男户籍地区公所役政单位申请。

另依“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第11条第1项第5款规定,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属生活扶助实施办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级,得申请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参考来源:服兵役役男家属生活扶助实施办法及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