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身份非属归国侨民及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来台之役男,其家属之认定,并不以在国内设籍为限。

替代役现役役男杨○○父母已于79年9月12日离婚;另杨父于民国86年7月31日与程○○女士(大陆地区人士)结婚,并经户籍登记有案,依民法1116条之1规定,夫妻互负扶养之义务,爰杨员继母………仍应列计役男家属。另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办法”第2条第3项有关役男家属列计范围准用“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第3条第2项规定:“归国侨民及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来台役男之家属,以其在国内设籍为准”,系指役男身份为归国侨民及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来台之役男,其家属方以在国内设籍为准,而杨员系国内役男,其家属之认定,并不以在国内设籍为限。(内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役署甄字第0九一00一一四九七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