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应就教学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务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并就下列事项订定相关规定,提校务会议通过后公告之:

一、学校产学合作推动单位之设置及其任务。

二、合作成果与相关知识产权之归属、管理及运用。

三、合作成果与相关知识产权运用所得利益之归属及分配。

四、参与产学合作相关人员之利益冲突回避及保密。

五、涉及敏感性科技、生命尊严或专业道德者,其研究指标及管制机制。

六、其他与产学合作有关之权益保障、风险控管及应注意事项。

前项第五款敏感性科技之范围,依中央科技主管机关所定有关敏感科技研究安全管制作业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