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审查委员于任期内与送审保险商品之保险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 自行回避: (一)本人现于该保险业担任独立董事。 (二)本人之配偶现任职于该保险业。 (三)本人或配偶与该保险业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有配偶或二亲等以 内亲属关系。 (四)本人或配偶与该保险业具有业务往来关系。 (五)其他与本身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其执行审查。 审查委员于任职前应出具有无前项所列各款情事之声明书。 审查委员于任期内发生第一项所列各款情事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 起二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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