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依法为设立登记,缴存保证金,领得营业执 照后,不得开始营业。 保险业申请设立许可应具备之条件、程序、应检附之文件、发起人、董事 、监察人与经理人应具备之资格条件、废止许可、分支机构之设立、保险 契约转让、解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外国保险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依法为设立登记,缴存保证金,领得营 业执照后,不得开始营业。 外国保险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准用本法有关保险业之规定。 外国保险业申请设立许可应具备之条件、程序、应检附之文件、废止许可 、营业执照核发、增设分公司之条件、营业项目变更、撤换负责人之情事 、资金运用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依其他法律设立之保险业,除各该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本法有关保险业 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