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纪念建筑登录废止审查及辅助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第二条|历史建筑之登录,应符合下列基准之一:一、表现地域风貌或民间艺术特色者。二、具建筑史或技术史之价值者。三、具地区性建造物类型之特色者。 合于历史建筑登录基准之建造物与附属设施物,如属与历史、文化、艺术等具有重要贡献之人物相关者,得登录为纪念建筑。第三条|建造物所有人依本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申请登录历史建筑或纪念建筑,应检具申请表、建造物所有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建造物所有人提出前项申请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检视其资料完整,并提供相关之咨询、资讯或其他必要之辅助;资料不完整而可补正者,得请其于一定期限内补正....(详细资讯请参阅文资局网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