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清偿提存之受取权人声请领取提存物,应自提存通知书送达发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归属国库。(提存法第11条(另开视窗)第2项、民法第330条(另开视窗)) 清偿提存之提存人声请取回提存物,应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归属国库。(提存法第17条(另开视窗)第2项) 担保提存之提存人声请取回提存物,应于供担保原因消灭之翌日起10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归属国库
(※符合特定制程及特殊时程的行业,即可提出制造业厂工之移工申请) 属异常温度作业、粉尘作业、有毒气体作业、有机溶剂作业、化学处理、非自动化作业及其他特定制程之行业,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自由贸易港区管理机关认定符合附表一规定者。 特殊时程: 属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段内,生产运作工作时数至少达一小时以上之特殊时程之行业,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自由贸易港区管理机关认定符合附表二规定者。 符合前项特定制程或特殊时程而非附表一、附表二所定之行业者,得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定之
本办法依地籍清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于国库设立地籍清理土地权利价金保管款专户,保管代为标售或代为让售土地之价金。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将代为标售或代为让售土地价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处理费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奖金及应纳税赋后,以其余额储存于前项保管款专户
﹝1﹞本准则依国家资通安全研究院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1﹞国家资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简称资安院)董事、监事及院长执行职务时,有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规定应行回避之情事者,应自行回避。 ﹝2﹞资安院董事、监事及院长有前项应行回避之情事而不自行回避或有前项情事之虞者,数位发展部(以下简称数位部)得依职权或资安院之陈报,令其回避或为适当之处置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主办机关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洽请区段征收主管机关办理区段征收者,应事先拟定开发计划,报请行政院核定。 前项开发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该公共建设事业计划之特性及与相关上位计划之关系
本准则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机关为办理下列事项,应就各该采购案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或第十款规定之评选优胜者。 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之评定最有利标或向机关首长建议最有利标
个案再利用许可之申请,由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共同检具再利用许可申请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为之。 二、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共同申请意愿书。 前项第三款再利用运作计划书内容,应包括: 三、再利用计划,包含国内外再利用可行性实厂实绩相关佐证资料或试验计划
第 2-1 条 本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定组织成员、受雇人或受服务人数之计算,包括分支机构及附属单位,并依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之总人数计算。 前项受服务人数,指到达该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之处所受服务,且非组织成员或受雇人者。 第 12-1 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定加害人,为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者
一、为执行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地行政执行处(以下简称行政执行处)得依职权或依义务人之申请,于征得移送机关同意后,酌情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 (一) 义务人依其经济狀况,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二) 因天灾、事变,致义务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
依原住民身份法第2条规定,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份之认定: 1. 山地原住民: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原住民者。 2. 平地原住民: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原住民,并申请户籍所在地乡 (镇、市、区) 公所登记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1. 自然取得:原住民与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