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主办机关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洽请区段征收主管机关办理区段征收者,应事先拟定开发计划,报请行政院核定。

前项开发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该公共建设事业计划之特性及与相关上位计划之关系。

前项第十二款财务分析及计划,如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后段之其他公共设施费用计入者,其得计入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款区段征收开发总成本之额度上限,应于开发计划中叙明,并应纳入征求民间参与公告内容。

开发计划报请行政院核定后,主办机关应备齐相关之地籍蓝晒图、范围图、基地附近地区发展现况资料、都市计划图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用地编定图等,会同区段征收主管机关及都市计划、地政、环境保护、交通等有关机关,现场评估勘定区段征收之范围后,洽请区段征收主管机关依法办理区段征收。

开发计划因配合都市计划或土地征收审议委员会审议调整者,主办机关应修正开发计划,报请行政院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