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根据《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57号)和国家、省级划转文件规定,市税务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22年6月23日之前将意见或者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但栏目的开设体现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进一步推动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用好互动交流平台,积极拓宽民意征集渠道,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