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定
你省《关于自贡市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川府〔2004〕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自贡市大安区的红旗乡,自贡市沿滩区的仲权镇、舒坪镇、高峰乡、农团乡、漆树乡和自贡市贡井区的荣边镇划归自贡市自流井区管辖。 二、将自贡市荣县的龙潭镇、桥头镇、五宝镇、莲花镇、成佳镇、白庙镇、章佳乡、牛尾乡划归贡井区管辖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大连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供养机构管理、农村取暖、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定发放,承担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