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再利用许可之申请,由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共同检具再利用许可申请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为之。
二、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共同申请意愿书。
前项第三款再利用运作计划书内容,应包括:
三、再利用计划,包含国内外再利用可行性实厂实绩相关佐证资料或试验计划。
前项第三款再利用计划中试验计划之内容,应包括试验数量、试验期间、检测及监测方式。
申请个案再利用许可无国内外再利用可行性实厂实绩相关佐证资料者,应于接获本部试验通知后,依第三项第三款再利用计划所载试验计划,进行再利用试验计划,并应于试验计划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检具含试验结果之个案再利用许可申请书送本部审查;逾期检送者,逾期日数计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之修正申请文件日数。届期未送本部审查或经审查不同意者,再利用机构于试验期间之产出物,应依本法第二十八条或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