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推动资源循环再利用,环保署修正“共通性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及第2条附表,除配合行政程序修正部分条文外,另修正附表废塑胶再利用用途及新增废弃灭火器干粉回收再利用,期提升废弃物资源有效再利用。
依据废弃物清理法第39条,环保署已于107年1月8日发布“共通性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并将废铁等8项事业废弃物列为附表项目,以统一其管理方式。环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除了行政程序上配合再利用检核表并入事业废弃物清理计划书,调整相关法条行政程序及文字外,考量共通性事业废弃物项目的性质单纯,再利用技术成熟可行,本次明确定义同一法人之跨厂(场)再利用视为厂(场)内自行再利用,以鼓励厂商自行设置再利用设施,强化产源责任,并有效促进资源再利用。
环保署说,在附表编号四、废塑胶再利用管理方面,为配合可燃性废弃物燃料化之推动,新增废塑胶作为固体再生燃料(SRF)相关用途及产品项目;另为促进废弃灭火器干粉回收再利用,参考日本等国家对灭火器废干粉之再利用技术,新增附表编号九、灭火器废干粉再利用种类及管理方式,以有效利用国内灭火器废干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