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准则依国家资通安全研究院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1﹞国家资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简称资安院)董事、监事及院长执行职务时,有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规定应行回避之情事者,应自行回避。

﹝2﹞资安院董事、监事及院长有前项应行回避之情事而不自行回避或有前项情事之虞者,数位发展部(以下简称数位部)得依职权或资安院之陈报,令其回避或为适当之处置。

﹝1﹞资安院董事、监事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规定,有确实证据,并经认定其违反职务上义务情节重大或不适任职位者,由数位部提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2﹞资安院院长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规定,有确实证据,并经认定情节重大或不适任职位者,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通过后解聘之。

﹝3﹞资安院董事会知悉董事、监事有第一项之情事,或院长有前项之情事,应为适当之处置;其未处置或处置不当者,数位部得令资安院另为适当之处置。

﹝1﹞本准则自本条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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